中新網10月27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今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修訂后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順應了深化改革、促進發(fā)展的實踐要求,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安建還說,這次公司法是對現行公司法做的比較全面的修訂,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當然有些是屬于文字上的修改。這次修訂也還是階段性的。隨著實踐的發(fā)展、改革的深化,對公司法還會適時加以修改,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不斷完善的要求相適應。
安建說,修改的主要內容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修訂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包括較大幅度地下調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擴大了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產范圍;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設立方式;將“一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允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對其依法加以規(guī)范;等等。這些修改和補充,為公司設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促進經濟發(fā)展和擴大就業(yè)。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guī)定,包括完善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guī)定;增加了監(jiān)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jiān)事會會議制度,強化了監(jiān)事會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guī)定;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這些修改和補充,對于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保障公司的規(guī)范運作和有效管理,推進國有企業(yè)繼續(xù)進行規(guī)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維護出資人權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第三,充實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guī)定,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更充分地體現了中國公司立法的社會主義特色。
第四,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包括為保證股東的知情權,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guī)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guī)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guī)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等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guī)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這些修改和補充,對于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投資積極性,增強投資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guī)定。修訂后的公司法在為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提供較為寬松條件的同時,為防范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guī)定,為防范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保證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當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必須嚴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動搖公司有限責任的基礎。修訂后公司法,設置了法人人格否認的制度安排,至于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即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情形,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嚴格掌握的原則,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guī)定。(據中國網網絡直播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