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火車北站廣場清爽了許多,過去隨處可見強賣鮮花的賣花童不見了。7月25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治安大隊在火車北站抓獲了7個賣花童和4個幕后操縱者,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認定:賣花童“賣花”即為變相乞討,對3名操縱者實施了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據(jù)悉,司法機關(guān)對賣花童“賣花”的幕后操縱者采取強制措施,這在全國還是首次。
成都火車北站長期聚集著一批賣花童,為兜售鮮花,他們對路人和游客生拉硬拽、下跪抱腿、揪住不放,群眾意見很大。由于賣花童都是未成年人,一般是由市容局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出面驅(qū)趕了事。今年暑期以來,賣花童大幅增多,每天在廣場上賣花、幫開車門的達幾十人,擾亂了城市秩序。
經(jīng)過半個月監(jiān)控、暗訪,站前分局治安大隊發(fā)現(xiàn),這些賣花童背后都有操縱者。操縱者每天把賣花童送到火車站和市中心繁華地帶、酒吧等地方賣花,并在暗處監(jiān)督。孩子賣花的收入都交給各自的大人,每人每天要賣20元,否則就不給飯吃。
7月25日下午,辦案民警將7個賣花童和4個幕后操縱者帶回治安大隊。結(jié)合前期調(diào)查,站前分局治安大隊認為,賣花童“賣花”實際上就是變相乞討。主要依據(jù)有二:一是在賣花過程中具有強迫性,二是大人利用親屬人身依附關(guān)系,指使小孩強迫向旅客賣花。
由于大人和小孩存在血緣關(guān)系,尚不構(gòu)成刑事犯罪,站前警方依法對3名幕后操縱者實施了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一人因家中小孩無人照看,經(jīng)教育后放回),7名賣花童也由其親屬接了回去。目前,警方還在繼續(xù)核實7名賣花童的真實身份和來源,一旦發(fā)現(xiàn)有租借、拐買的情況,將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理。
站前分局局長李運憲告訴記者,在車站碼頭等場所,不僅有利用未成年人賣花、開車門牟利的,還存在利用、脅迫未成年人偷盜等犯罪行為。分局此舉不僅可以凈化環(huán)境、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quán)益,也可震懾那些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黑惡勢力,案件本身的社會意義遠遠超過了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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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人民日報》 梁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