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4日電 加拿大聯(lián)邦移民暨公民部長柯德爾,日前在國會提出了新的公民法案,取消了公民法官批準公民權的權利,交由政府公務員裁決。
據美國世界日報報道,另外新法案對于入籍申請人在加國居留期限,則較過去更為寬松。即在申請前的6年中,有3年時間是在加國境內,就算達到申請資格。而之前的規(guī)定由是,必須在申請前的4年中有3年是在加國境內。
移民部長柯德爾表示,因為“911”事件的影響,為避免某些可疑分子成為加國公民,聯(lián)邦內閣將有權力拒絕一些“不尊重民主社會基本價值觀的人”成為公民。
此外他還表示,對于曾經在申請移民或公民時、文件做假的人,以及有犯罪前科的人,移民部長保留取消其公民權的權力。
不過當?shù)厝A裔移民律師表示,新法雖然更為寬松,但是對于一些經常不在加拿大的新移民來說,他們可能失去酌情權。就是不再能像以前向法官求情,解釋自己有不在加拿大的理由。例如一些有生意在原居地的移民,他們的家眷可能在加拿大,而且買屋置產、年年納稅,但是本人卻很少時間留在加拿大,這一類移民過去可以以此向法官求情,獲得寬限。而以后像這樣的情況,就可能難以求情。
據報道,加拿大每年有大約16萬人申請公民權,過去是由政府任命的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在新公民法案中,這項權力將交由政府公民部中的官員,即公民事務專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