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對社會關注度很高的新增罪名“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駕”問題,委員們展開討論。
在審議中,認為草案中對醉駕肇事處罰過輕的聲音占主流,部分委員建議應減少醉駕受罰限定條件,加重對醉酒駕駛的處罰力度,甚至有委員提出“造成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草案規(guī)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委員聲音
醉駕致人死 可以判死刑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紅十字會曲阜醫(yī)院院長姜健認為,草案的這個條款還處罰得太輕,她建議增加一些規(guī)定: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傷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樣更有利于威懾醉酒駕駛。
有的委員還建議加大對醉酒駕車的打擊力度,她建議刪除修正案中“情節(jié)惡劣”的表述。
理由是,醉酒駕駛行為屬于主觀故意,所造成的現實社會的危害和潛在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jié),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于有效預防和懲治犯罪。
醉駕處罰 不能判“太輕”
周光權委員也認為草案里對醉駕的處罰“太輕”了。他認為,把醉酒駕駛和飆車都規(guī)定為犯罪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但是現在刑罰的設置上是處拘役并處罰金,草案對于刑罰很輕。可以考慮增加“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只有這樣,立法的初衷也可以基本實現。
周光權以成都的醉駕案為例:以前成都的醉酒駕駛案件,最后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判的是死緩,F在規(guī)定一個醉酒駕車的危險駕駛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會認為刑法修改后對被告人反而判輕了。
同時,為了確保司法實踐中不出差錯,構成其他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為了回應老百姓的關切,不能刑罰越改越輕,而且要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偏差。
他山之石
韓國:醉酒駕車和拒絕酒精檢測的可處3年以下監(jiān)禁。
日本:最新的《道路交通法》經過多次加重處罰以后,對醉酒駕駛的處5年以下徒刑,酒后駕駛則處以3年以下徒刑。
德國:故意危險駕駛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過失危險駕駛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財產的,處2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西班牙:魯莽駕駛機動車輛,置他人生命和身體于危險境地的,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并處吊銷駕駛執(zhí)照1年以上至6年。(文/記者 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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