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我國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將實施動態(tài)調整、逐步提高并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國土資源部日前就此發(fā)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舉,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行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問題。
《通知》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yōu)先進行農業(yè)安置,規(guī)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為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規(guī)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國土資源部要求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guī)強制拆遷行為;要合理進行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統(tǒng)籌規(guī)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妥善解決群眾合理要求;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落實征地批準后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準后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實施完成情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責任編輯:張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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