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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黃光裕案的二審宣判,對黃光裕中關村內(nèi)幕交易案的索賠事宜又走上前臺。據(jù)媒體報道,已有3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投資者公開征集黃光裕案民事索賠訴訟委托。還有媒體稱,此案索賠金額或達數(shù)億元之巨。但筆者認為,鑒于此案有如下三個特點,決定了該案的索賠金額不會太高。
根據(jù)認定,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是黃光裕內(nèi)幕交易行為的實施時間,在這個時間段里曾持有過中關村股票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提起訴訟索要賠償。不過,就上述時間段中關村股票的走勢來看,其實并不突出。在這一時間段里,上證指數(shù)的最大漲幅由2007年4月26日的3783.06點上漲到當年10月16日的最高點6124.04點,漲幅達61.88%。而中關村的漲幅由4月26日的9.50元上漲到5月8日的最高價17.80元,漲幅為87.37%,表現(xiàn)并不起眼。在同一時期,中國石化、招商銀行等很多藍籌股的漲幅都超過了100%。因此,黃光裕在中關村上的操作不算成功,對市場構(gòu)成的危害也較小。
而且,在黃光裕內(nèi)幕交易時間段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很少。由于行情處于大牛市中,中關村股票總體上漲,絕大多數(shù)投資者是獲利的。尤其重要的是,2007年8月29日到2008年5月6日,中關村股票停牌,這使得停牌前持有中關村股票的投資者避過了A股大盤見頂后的兩波大跌,其間上證指數(shù)從6124.04點大跌至2990.79點,跌幅超過50%。中關村的停牌救了停牌前持有中關村股票投資者一命。
此外,黃光裕內(nèi)幕交易行為帶給投資者的損失并不好認定。其一,“5·30”的下跌行情是由政策造成的,其損失不應由黃光裕承擔。其二,中關村股票從2008年5月8日開始的下跌屬于補跌性質(zhì),是大熊市造成的。雖然中關村股價從17.80元跌到2.48元,跌幅達到86%,但在這輪大熊市中,上證指數(shù)的跌幅也達到了72.81%,個股跌幅達到80%-90%的并不少見。因此,把大熊市的損失算到黃光裕的頭上并不妥當。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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