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規(guī)劃司戰(zhàn)略規(guī)劃處處長劉占山12月15日表示,交通部門將確定逐步取消二級公路收費的可行性時間表。東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有望先取消,中西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則會逐步取消(《新京報》12月16日)。
很多人將取消二級公路收費與燃油費改稅聯(lián)系在一塊,但事實上,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問題。取消二級公路收費并不是因為要燃油費改稅才提出的,燃油費改稅方案不應成為,也不可能成為取消二級公路收費的依據。取消二級公路收費的法律依據非常明確而具體,那就是由國務院在2004年11月1日頒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該《條例》第18條第2款如是規(guī)定,“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xù)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準,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依據此項規(guī)定,除了符合“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xù)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準”這三項條件外的其他二級公路收費,均為違法。
照此看來,不但東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必須取消所有的二級公路收費,不合法律規(guī)定的二級公路收費也都應取消。鑒于《條例》早于2004年11月就已施行,東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取消二級公路收費實在不存在所謂的“時間表”,而是應立即停止違法收費行為。
作為一項行政法規(guī),《條例》也有完整的“假定、處理、制裁”三要素。在保障法律執(zhí)行上,《條例》并不含糊。如第49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遺憾的是,《條例》實施的這四年來,大批不合規(guī)定的二級公路收費一直在違法收著。可我們卻看不到有交通主管部門依職權強拆收費站的例子,更別說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了。對不合規(guī)定的二級公路收費站來說,這叫公然抗法;對于交通主管部門來說,默認違法,不去查處,以不作為來變相支持亂收費,這就是瀆職。而今有關部門反倒去確定“取消二級公路收費的可行性時間表”,就有點本末倒置的意味了。
今年是“依法治國”寫入憲法的第9個年頭,但我們仍然面臨著有法制而無法治的尷尬。究其根源,早已不是法制恢復重建時期的“有法不依”了,今日中國的法治建設理應更多地關注“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等法治亂象。對業(yè)已通過且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必須督促其得到切實的施行。尤其是對于限制政府權力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法者普遍缺乏執(zhí)法動力。因此,理應引入公民監(jiān)督,支持媒體監(jiān)督,完善司法監(jiān)督,加大對瀆職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問責力度,用制度來保障法律能夠從“紙面”走向“地面”。
對于公民和媒體而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理有據地對違法行為展開批評與質疑,是目前可行而務實的監(jiān)督之道。法學家范忠信先生曾云,“世無法呆子,乃使法治難成。”跟政府談“法”論“理”,在一些人看來,也許過于書生氣。殊不知,法治的不彰,正在于中國還太過缺乏有這種“書呆子”氣的現(xiàn)代公民。
(作者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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