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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證券界死刑第一人”還是沒躲過死刑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楊彥明作出了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判決。前銀河證券營業(yè)部總經(jīng)理楊彥明是證券界首個因經(jīng)濟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有“證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稱。雖經(jīng)歷多次審判,但楊拒不交代其貪污的6500萬元巨款的下落。(今日本報A13版)
檢方認定,楊彥明通過老鼠打洞的方式5年涉嫌貪污了6500多萬元。但既沒往家里拿,更沒有賭博或者包養(yǎng)情人之類的開銷,據(jù)司法機關調(diào)查,楊彥明也從來沒有把任何資金轉(zhuǎn)移到境外。這筆巨款究竟去了哪里,無疑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由于在二審時楊突然稱部分錢款用于行賄,卻拒不繼續(xù)交代具體去向,于是很多人傾向于認為楊彥明肯定是有什么難言之隱,而他的死刑判決將是躲在他背后的人最愿意看到的。于是,該不該對楊彥明判處死刑,成為一個熱門的爭議話題。
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爭論的是否該對楊彥明判處死刑,無關死刑適用范圍的法學討論,而僅僅只是站在為國家挽回巨額經(jīng)濟損失、抓出幕后受賄者的角度。關于經(jīng)濟犯罪是否應該適用死刑,其實是另一個建議修改法律的話題,而只要我國刑法尚未修改,那么對經(jīng)濟犯罪判處死刑就應該是合法的。
在此,我的觀點是:我們要容忍楊彥明的沉默——他沒有被刑訊逼供、強制交代其實是法治進步的表現(xiàn);與此同時,我們更應尊重法律,如果楊彥明對巨額資金去向的拒不交代,并不影響死刑判決的做出,那么,即使這有可能成全幕后的受賄者,我們也必須尊重法院基于現(xiàn)有法律的合法判決。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也只有這樣,才是對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真正尊重。
毋庸諱言,如果因為楊彥明拒不交代貪污資金下落就從輕判決,實際是對犯罪的一種縱容。事實上,針對楊彥明案,即便確有行賄,楊彥明也可能會顧慮交代對家人不利,而自己并不能因為檢舉有功獲得多大輕判。總之,楊彥明拒不交代資金下落,必然是其基于自身立場的權衡與選擇,尊重沉默權的價值正在于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私利考慮,而不是動輒使用強制手段非要其交代不可。
楊彥明的沉默可能放過某些壞人,可能成全某些違法利益,更有可能讓巨額經(jīng)濟損失無法挽回,可假如必須如此的話,那也只能是法治的代價。 (杭州 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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