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末代皇帝溥儀自傳《我的前半生》的版權糾紛廣受關注。
先是今年8月,群眾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法院遞交了《無主財產(chǎn)認定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該書在溥儀繼承人李淑賢去世后已成為無主財產(chǎn)。9月,同心出版社經(jīng)溥儀弟弟溥任獨家授權出版《我的前半生》和《溥儀10年日記》。西城法院的一紙公告將《我的前半生》版權推向“認領”階段,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內若該書版權無人認領則收歸國有。
10月初,溥任的全權代理人黎園表示,溥任一定會在期限內進行認領。
《我的前半生》版權糾紛由來已久
《我的前半生》的版權歸屬問題由來已久。該書前身是溥儀在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服刑時口述,由其弟溥杰執(zhí)筆的一份題為《我的前半生》的自傳體悔罪材料。1960年,公安部下屬的群眾出版社將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冊,供有關部門參閱。中央領導同志閱后,指示公安部派人幫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領導即選定群眾出版社編輯李文達完成此任務,1962年形成了約50萬字的《我的前半生》,1964年正式出版,首版稿酬由溥儀和李文達各得一半。
1967年溥儀逝世,溥儀的妻子李淑賢與李文達和群眾出版社之間就誰享有本書版權產(chǎn)生爭議。1985年11月,國家版權局發(fā)文至公安部,稱此書為溥儀和李文達合作創(chuàng)作,群眾出版社據(jù)此將此前數(shù)次重印的《我的前半生》稿酬付給李淑賢和李文達各一半。
1987年6月,李淑賢以李文達侵害《我的前半生》版權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溥儀是該書惟一作者。1995年1月26日,該院才作出一審判決:《我的前半生》是溥儀的自傳體作品,溥儀是該書的惟一作者,版權歸溥儀個人享有,李淑賢作為其遺孀享有該書版權。
群眾出版社年初發(fā)表版權聲明
2006年底,群眾出版社推出《我的前半生(全本)》。該社總編輯張續(xù)進介紹,《我的前半生》(俗稱“定本”)第一次正式出版是1964年,累計印刷22次、售出近187萬冊,“可以說是我們社的‘當家書’”,“與1964年版相比,全本有近16萬字的內容從未公開出版過!
2007年1月,《北京晚報》刊登了題為《溥任不是“前半生”的版權繼承人》和《群眾出版社:除我社外,其他都是變相盜版》的文章。文中說,“我們認為,溥任及其所謂的全權代理人黎園既不是《我的前半生》一書版權的繼承人,更不了解《我的前半生》成書出版的整個過程,也沒有《我的前半生》的書稿,擅自“授權”讓其他出版社或文化公司再版《我的前半生》,并且聲稱要“重新訂正增添有關內容和圖片”等,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和道理的。所有這一切,只能是變相盜版我社編輯出版的《我的前半生》!
2007年9月,同心出版社出版了《我的前半生》一書,并附了《溥儀10年日記》。該社副總編輯解璽璋表示,“這是1995年判決下來后,作者三弟溥任首次代表其家族行使他們所擁有的出版權利,獨家授權給我們!
溥任特意將溥儀寫于1956年至1967年,即特赦之后直到去世前的日記整理后交給同心出版社出版,還公開了溥儀家族珍藏的老照片50余幅!巴陌妗薄段业那鞍肷酚坝×虽呷斡H自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我的前半生》是誰的前半生
2007年8月,群眾出版社向西城法院遞交了請求認定《我的前半生》為無主財產(chǎn)的申請,稱1997年,溥儀的妻子李淑賢去世后無兒無女,也沒有其他繼承人,去世時也沒有遺囑。
“在決定出版該書之前,我們專門請教了有關的律師和知識產(chǎn)權方面的專家,在溥儀和李淑賢去世之后,誰還享有溥儀這份財產(chǎn)的繼承權?律師和專家明確告訴我們,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二十九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溥儀的弟弟溥任等親屬享有溥儀財產(chǎn)的繼承權,包括《我的前半生》的版權!苯猸t璋說。
解璽璋回憶,9月中旬,一位自稱是群眾出版社版權部的人給他打來電話,稱同心出版社侵犯了該社權利,要負法律責任,并稱溥任沒有繼承權。
對于目前的事件進展,解璽璋稱期待一個公正的結果。而群眾出版社副社長劉燦說,該社正和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進行溝通和協(xié)商,“相信會有一個公正、公平的結果”。
對于本次版權爭議,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喬新生認為,按《繼承法》第十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溥儀去世后,按第一順序,李淑賢繼承了溥儀的所有權益。溥任沒有資格繼承。李淑賢去世后,由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但此時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已經(jīng)是李淑賢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是溥儀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溥任沒有資格繼承李淑賢的權益。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chǎn),歸國家所有。李淑賢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淑賢的遺產(chǎn)權益也沒有遺贈給溥任,所以李淑賢所有權益(包括版權)應歸國家所有。喬新生教授認為,本案的關鍵是遺產(chǎn)的范圍,假如溥儀的遺產(chǎn)繼承問題處理有誤,那么,可能會涉及到溥任等人的財產(chǎn)權利問題!八痉C關在處理這一案件的時候,應當對成案進行認真研究,防止在錯誤判決的基礎上作出新的判決。當然,著作權是一個內容豐富的概念,署名權不同于其他的權利,在審判的時候應當甄別清楚。”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明德認為,《我的前半生》的版權爭議,已經(jīng)遠遠超出了財產(chǎn)權益的范疇,“也許《我的前半生》一書,注定要為推動我國著作權的保護做出貢獻! (記者 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