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適用房建設落實情況明顯滯后于當初的規(guī)劃。相關統(tǒng)計顯示,上海今年以來動工的經濟適用房尚未超過200萬平方米,不及年中提出的400萬平方米的一半。而此前各界預計10月就將啟動的經濟適用房申請,更加變得遙遙無期。
此前圍繞以經濟適用房為主體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上海的推進工作曾非常堅決,江橋、泗涇等六大經適房建設基地也已經在年內陸續(xù)開工。然而與開工時的巨大“雷聲”相比,目前具體項目推進的“雨點”卻明顯偏小。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仔細觀察國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狀況,我們不難發(fā)現類似的情況絕非上海一家。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不足、計劃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幾乎是普遍存在。正是由于經濟適用房供給的嚴重不足,才導致各地房源配給搖號中的各類丑聞不斷出現。
而從更深層面來觀察,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不到位的問題可謂由來已久。中國的商品房體制改革源自1998年,但早在1991年國務院在《關于繼續(xù)積極穩(wěn)妥地進行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就曾提出:“大力發(fā)展經濟適用的商品房,優(yōu)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敝笸七M的房改讓商品房市場得到了長足發(fā)展,但是針對中低收入群體的經濟適用房建設卻始終未見真正落實。也正因此,2003年“國發(fā)18號文”不得不再次重申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重要性。
但文件實際的執(zhí)行情況卻遠遠落后,甚至于明確的建設目標被拋棄已成一個普遍現象。究其原因看,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不斷被推遲,在于地方政府的現實推動意愿根本無法匹配。事實上,當某地方被確立為經濟適用房建設基地之后,相關行政領導往往會計算如下一筆現實的經濟與社會賬:原本可以用作商品房開發(fā)銷售的地塊,由于被轉作經濟適用房,地方政府將不僅損失土地出讓金、稅費收益,還需要以既有財政收入承擔經濟適用房的價格補貼。此外,從區(qū)域經濟發(fā)展?jié)摿χv,由于經濟適用房居民以中低收入群體為主,相對的就業(yè)能力較弱,因此地方政府還需要承擔大量的就業(yè)安置工作,并可能因此導致區(qū)域內招商引資整體環(huán)境“惡化”、社會治安問題區(qū)域嚴峻等社會問題。
客觀地講,作為一級地方行政部門同樣面臨著來自各方的壓力考驗,特別是政績考核。以目前行政部門的政績考核體制看,經濟總量指標和社會穩(wěn)定狀況占據了較大比重。正因此,鑒于經濟適用房大規(guī)模構建必須依賴于地方行政部門的努力,所以在具體落實推進上出現若有若無的人為延遲,其實并不奇怪。
正所謂“存在就是合理”,盡管經濟適用房建設嚴重推遲違背了房地產市場優(yōu)化的基本理念,但是糾正這一問題需要作出的努力卻不能僅僅局限于道德層面的批評。事實上,長期以來各級政府間財力分配的不均衡才是制約經濟適用房供給不足的關鍵所在。目前財政研究機構的普遍看法認為,隨著1994年分稅制的推進,財政收入大比例向中央財政傾斜。地方財政承擔的事務性責任越來越大,但是所能夠得到的財政收入比重卻逐年降低。也正因此,任何一個地方政府,特別是落實具體經濟適用房任務的區(qū)級、鎮(zhèn)級政府,都不得不因此而承擔巨大的經濟與社會壓力。只有承認這一問題的現實存在,才能夠真正促使經濟適用房供給不足問題得到解決。
相關的關鍵配套政策至少要包括如下幾項:要建立規(guī)范的財政轉移支付體制,即從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地市級政府向承擔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區(qū)鎮(zhèn)級政府,實行合理的財政分配,明確各級政府所應該承擔的財政責任,避免區(qū)鎮(zhèn)政府短期財政壓力集中放大;鑒于經濟適用房建設減少了區(qū)鎮(zhèn)政府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稅費收入,理應合理調整行政績效考核標準,減輕經濟指標的落實壓力;選擇區(qū)鎮(zhèn)政府為經濟適用房基地,同時需要考慮當地對中低收入群體的就業(yè)接納能力,以避免引發(fā)集中的社會負面問題的出現。
由此可見,經濟適用房建設供給嚴重不足的問題的確存在,但是單靠強制性的行政文件并不足以化解難題,還需要在具體實踐中針對實際問題妥善推進,才能夠讓好事真正被落實。(馬紅漫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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