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后,經濟適用住房選房時,由搖號方式變?yōu)檩喓蛑贫,您覺得怎樣?昨天,鄭州市公布了《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供應對象、建筑面積、申請程序、選房順序、產權性質、轉讓及回購、貨幣補貼等方面有所變化。即日起至明年1月4日,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您有任何意見和建議,都可以來說說。
新辦法七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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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變?yōu)椤暗褪杖搿?/p>
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群體變化為“低收入”群體,主要表現(xiàn)在收入和住房兩方面:
收入方面,原辦法中是“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辦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zhèn)居民低保標準2倍的家庭,經濟適用住房與廉租住房的標準都與城鎮(zhèn)居民低保標準相掛鉤,從而實現(xiàn)保障性住房體系內標準的無縫對接。
住房情況,原辦法中是“無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足80平方米”;新辦法中是“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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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超過120平方米變?yōu)?0平方米以內
原辦法規(guī)定“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總套數(shù)的60%”。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新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同時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可適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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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直接申請變?yōu)槿墝徍藘纱喂?/p>
原辦法規(guī)定申請人持相關資料直接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請。為使經濟適用房申請程序更加公開、公平和公正,新辦法規(guī)定,申請實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制度,使審核程序更加嚴格和規(guī)范。具體來講:
第一步:申請與初審。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先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相關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并組織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qū)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qū)房管部門;有異議的,相關部門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可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qū)房管部門;異議成立的,要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步:復審。區(qū)房管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區(qū)房管部門將申請資料和復審意見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區(qū)房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步:核準。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要從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最后審核。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要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市房地產網(wǎng)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核發(fā)“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以下簡稱“購房證”);有異議的,1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核發(fā)“購房證”;異議成立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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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搖號變?yōu)檩喓蛑贫?/p>
原辦法對如何確定選房順序未作規(guī)定。實際工作操作一直實行的是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
為使申請人可以預期自己能夠購房的時限,新辦法規(guī)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購房證”順序號實行輪候制度!百彿孔C”順序號由信息系統(tǒng)在區(qū)房管部門復審后自動生成。經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退出申請的,后續(xù)申請人順序號依次自動遞補。具體輪候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時規(guī)定:“按照輪候順序參加選房的申請人,可以根據(jù)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規(guī)定時間內選擇一個房源進行登記。選擇購房的,申請人應當在選定住房后,當場簽訂選房確認書,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簽訂購房合同;放棄選房的,可以按照原順序號再輪候一次;再次放棄的,重新排序輪候!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負責人解釋,將來,在全市范圍內建成一個聯(lián)網(wǎng)的數(shù)據(jù)庫,各區(qū)房管部門復審生成的“購房證”順序號,是在全市系統(tǒng)內的順序號,不會出現(xiàn)比如一個市民在中原區(qū)報名的序號為10號,金水區(qū)也出現(xiàn)10號的重合現(xiàn)象。同時,為了防止有“購房證”的市民無限制地輪候選房,原則上給予兩次機會按原順序號選房,全部放棄的,重新排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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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可取得完全產權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新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購房人可以在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經濟適用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原辦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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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時,政府優(yōu)先回購
原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權屬證書5年后,可以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部分,出售人應當按規(guī)定向市人民政府繳納收益。”原辦法不涉及政府回購事宜。
新辦法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明確了政府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優(yōu)先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人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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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購房資格轉購普通商品房政府有補貼
新辦法首次提出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制度,取得“購房證”的家庭自愿放棄購房資格轉購普通商品住房的,對其購房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內部分給予一定的貨幣補貼。通過貨幣補貼,增加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的渠道。
新的申請程序
第一步
申請與初審。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先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相關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公示: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二步
復審。區(qū)房管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第三步
核準。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要從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最后審核。
公示: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要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市房地產網(wǎng)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明年1月4日前市民可提意見和建議
經濟適用房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為了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增加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現(xiàn)在,將市政府法制局正在審查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市民可登錄以下3個網(wǎng)站查詢全文內容:鄭州市人民政府網(wǎng)(www.zhengzhou.gov.cn)、鄭州市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fzj.zhengzhou.gov.cn)、鄭州房地產網(wǎng)(www.zzfdc.gov.cn)。
您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可在2010年1月4日前,通過以下渠道反饋到市政府法制局:
傳真:0371-67446680電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市政府法制局法規(guī)處。郵編:450006
四大亮點
退出廉租房可優(yōu)先購買經適房
為了實行政策銜接,此次規(guī)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以優(yōu)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每年公布經適房平均基準價格
新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規(guī)定并公布的費用。
為讓市民對經適房的價格有清楚的了解,新辦法規(guī)定,每年公布一次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基準價格。
截至申請日前5年內房計入原住房面積
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對申請人家庭成員及其住房面積進行了界定。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qū)建成區(qū)的,可以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在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時,要將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lián)碛械乃接凶》亢喜⒂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集資建房有剩余房可作為經適房或廉租房
對于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有利潤。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必須是符合規(guī)定的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需求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剩余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統(tǒng)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收購用作廉租住房。 (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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