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海淀區(qū)消協表示,首例房貸律師費糾紛,消費者討回1000元律師費。
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協聯合北京市銀行業(yè)協會和北京市律師協會發(fā)布了對個人房貸律師費的公告(以下稱公告),該公告明確指出“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過程中,聘用律師時,要堅持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銀行委托律師,銀行付費。購房貸款消費者委托律師,消費者付費”。至此,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個人購房貸款過程中銀行委托律師向消費者收取律師費的不合理現象,終于以行業(yè)自律的形式宣告終結。
之后,為鞏固前一段房貸律師費的勝利“戰(zhàn)果”,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也聯合倡議,律師在為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要堅持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
而消費者周先生購買了海淀區(qū)的一套公寓,于2007年1月20日交納了1000元律師費,后來周先生才得知公告發(fā)表后律師費應該由銀行承擔,于是向海淀區(qū)消協投訴。由于周先生支付律師費的日期在公告之后,海淀區(qū)消協依據此公告的內容,經過調解為消費者討回了律師費1000元。
此投訴是海淀區(qū)消協接到的繼公告發(fā)出后首例個人房貸律師費的投訴,在此海淀區(qū)消協提示:在辦理房貸過程中,若銀行委托律師,卻將律師費轉嫁給消費者,請及時進行投訴或舉報。
據了解,僅2003年一年,北京個人房貸總額就超過了400億元。而對于公告發(fā)表之前付出的律師費,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表示,公告不是法律法規(guī),只能明確今后這筆律師費應由誰來掏,更多是依靠行業(yè)內人們的自律。這樣的文件不具備法律溯及力,不涉及既往已交費的消費者,退還已收取的律師費的可能性極小。(沈迪 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