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日電 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近日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核準權(quán),意味著死刑案件審理的程序更加公正,意味著中國對死刑的適用將會更加慎重。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死刑數(shù)量必會逐步減少。這也是構(gòu)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陳光中稱,人命關(guān)天,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死刑核準權(quán),彰顯了程序正義。對死刑案件,法律在一審、二審的正常訴訟模式上,又特設(shè)了核準程序,為人命的去留增加一道“把關(guān)”。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quán),最大的弊端是把二審程序與核準程序合二為一了,使死刑審判在程序上大打折扣。明年1月1日起,死刑二審程序和核準程序?qū)氐追珠_,死刑程序更加公正,法治規(guī)則更加公平。
陳光中還說,中央關(guān)于構(gòu)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寬嚴相濟,并不能理解為輕罪從寬、重罪從嚴。對于重罪,如果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情節(jié)的,也要從寬。具體到死刑,也就是可判可不判死刑的,一定不要判死刑。為了保持社會安定,法律要嚴懲一些重罪者,保持打擊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同時也必須堅持“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
陳光中認為,殺死一個罪犯,即使他罪該當誅,也會給他的親朋好友帶來不可低估的難以消除的影響,付出不小的社會成本。和諧社會的死刑適用,應當是越少殺越好。
陳光中還說,收回死刑復核權(quán),不是單純的程序改革,也是貫徹“慎殺少殺”刑事政策的一項實體改革。對此,法院面臨了雙重的外部壓力。一重壓力來自政法系統(tǒng)內(nèi)部,比如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作為國家的刑事偵查和公訴機關(guān),他們會認為,好不容易抓住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能輕易放生?另一重壓力來自公眾。長期以來,中國公眾習慣于同態(tài)復仇、殺人償命,往往會因為法院“慎殺少殺”而責難“辦案不公”。因此,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復核權(quán),中國的死刑數(shù)量也不會急劇地減少,要有一個逐步的過程。這個過程,需要政法部門統(tǒng)一思想、予以配合,更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陳光中說,有一個發(fā)生在江蘇南京的真實事例。當?shù)匾患业聡髽I(yè)的總裁一家三口被入室盜竊的罪犯殺死。總裁家人從德國千里迢迢趕到中國,卻向當?shù)胤ㄔ禾岢隽艘粋讓中國公眾無論如何不可理解的請求:對罪犯不要判處死刑。在歐洲是沒有死刑的,公眾也習慣于此。因此,“殺人償命”的觀念可以改變,只是需要時間。這個過程中,媒體可以通過案例報道等宣傳“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改變公眾的舊觀念。這么做,也可以為法院減壓。(吳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