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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司法部門的人民調解制度,被法院引入,這對司法資源的盤活,或有意義
2006年1月18日,山西省交口縣法院在康城鎮(zhèn)設立了ADR民事糾紛調解室,這是目前國內新出現(xiàn)的一種調解機構。
本刊記者采訪了調解室設立的倡議者——交口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衛(wèi)建生。
中國新聞周刊:ADR民事糾紛調解室與法院是什么關系?
衛(wèi)建生:法院設立類似調解機構的,據我所知,全國可能只有兩三處。按民訴法規(guī)定,是不訴不理,不告不理,人民調解和法院不是一個系統(tǒng),屬于司法行政部門。ADR是我們的嘗試。
交口是一個礦產資源豐富的地方,隨著采礦業(yè)發(fā)展,貧富分化迅速,出現(xiàn)了大量群體性的事件。但當事人不告狀,一方面要交訴訟費,另外即便是走簡易程序至少也得三個月。
往往是,縣政府派出工作組出面調解,用調解書的形式把協(xié)商結果固定下來,問題就解決了。這對我們是個觸動,如果在矛盾激化之前就采取調解,就不會出現(xiàn)后面的問題。
設立調解室對法院本身的工作也是個很好的協(xié)助。像交口縣里有些鄉(xiāng)鎮(zhèn)比較遠,且當地不設法庭,百姓打官司不方便。而且,就法院本身的情況來看,機構改革后法院人員少,有些法庭就是“一人庭”,像我們交口縣法院就36個人員編制,這還包括領導、法警、司機等等人員,一年只能審理500件案件。
中國新聞周刊:在很多情況下,調解人的效率為什么反而比法院要高?
衛(wèi)建生:調解人和法院的工作人員不同。比如說我們,不可以跟當事人單獨會見、吃飯。但他們(調解員)互相就比較接近,這有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調解的優(yōu)勢是真正可以解決問題。比如一個人受傷進醫(yī)院,要住院,先要交錢,調解人就可以動員去墊資,然后再解決其他。法院就不行,要不就預先執(zhí)行,要了結就要等醫(yī)療終結之后。
很多時候,法院立案的案件審理起來并不好處理,相反在訴前調解會更好解決。比如鄰里之間的采光糾紛,具體處理時,影響程度如何,這很難確定,因為這屬于人的感受問題。調解就可以根據雙方的感受靈活處理。
再比如,有些糾紛是因為上一個結怨導致的,上一個沒有化解就無法解決眼前這個。但我們審理時只能審理現(xiàn)有的事件,調解就可以觸及到積怨問題的解決上。調解時,當事人都自愿才可以進行,正因為這樣,調解的結果通常都可以落實,不會出現(xiàn)法院判決執(zhí)行難的問題。
中國新聞周刊:調解員只付出,沒有工資?
衛(wèi)建生:是的。就像人在溫飽無憂的情況下,會追求些別的東西。比如說苗生亮,他覺得這是精神上的享受,錢買不到。
中國新聞周刊:調解不收費的話,當事人反悔的成本很低,這是不是弱化了調解的嚴肅性?
衛(wèi)建生: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要拿到法院審核確認,我們會看調解結果是否為當事人所自愿接受、是否侵害第三方的利益等等。審核通過的,法院會出調解書,這種司法文書相當于判決書,具有強制力,當事人要反悔,走的程序就很復雜。
中國新聞周刊:假如調解人沒有嚴格按照法律,但憑法外能力調解成功,法院還會確認他的調解協(xié)議嗎?
衛(wèi)建生:一個騎三輪車的撞死一個人,調解人調解后,讓肇事方賠償5000元。審核時我們覺得這個賠償數額相距甚遠,便去了解情況,發(fā)現(xiàn)肇事者很窮,全家最值錢的就是那輛三輪車,估計也賣不到2000塊錢。但即便如此,我們最后也沒有給以確認。我們覺得,從保障公民權益上講,受害方的利益沒有得到完全保證。
但從客觀上來講,這樣的事即使我們判下來,要求賠償十萬八萬,他傾家蕩產也拿不出來。這也是現(xiàn)在法院好判,但執(zhí)行很難的原因之一。
中國新聞周刊:這種交通肇事,不僅涉及民事責任吧,調解人能介入非民事糾紛嗎?
衛(wèi)建生:調解的結果是,民事部分,雙方不再追究了。我們的調解人調解的范圍只限于民事部分,如果涉及其他責任,不在調解范圍之內,比如觸犯刑法的,照樣要追究。(文/何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