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員機,你知罪嗎?你是不是魔鬼?”2月22日,備受關注的“銀行ATM機惡意取款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在開場時激辯,柜員機出錯概率是千萬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從刑法的角度懲罰許霆,沒有任何預防犯罪的現(xiàn)實指導意義。
楊振平稱,歷史上審過西瓜、牛等,雖然柜員機只是一臺機器,但在許霆案中卻充當了一個關鍵的“當事人”作用,也是一個主要“責任者”,沒有柜員機,許霆案就不會發(fā)生,沒有柜員機“喪失職業(yè)道德”,許霆也就根本不可能“作案成功”。
許霆的另一辯護律師吳義春認為,許霆是以一個正常的儲戶身份,通過電子身份向銀行申請、發(fā)出指令,銀行再通過機械設備“吐”出錢,這完全無異于一般交易行為,是一個合法的交易過程。但是,柜員機為何取款1000元只記錄1元?為何在余額不足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取款17.4萬元?
庭審中,許霆宣稱自己當時取錢是坦坦蕩蕩、光明正大的;自己有權(quán)利用自己的卡在ATM機上取錢,沒有采用秘密、見不得人的手段取錢,也沒有破壞銀行的取款設備,沒有惡意占有的目的;銀行的取款機有問題,銀行應該承擔責任。他特地強調(diào)一點:“我辦理的是借記卡,并沒有透支功能。”
公訴人分析,許霆把出錯的銀行機作為犯罪的工具,并不能因為存在互動的行為而否定許霆的盜竊罪存在。有關司法解釋指出,盜竊金融機構(gòu)指的是盜竊金融機構(gòu)的資金,不管手段如何,也不管是否進入物理空間或虛擬空間,只要盜竊金融機構(gòu)的資金,盜竊行為就成立。
許霆說:“作案經(jīng)過很簡單,從銀行的監(jiān)控錄像上看很清晰,我究竟是否犯罪,該承擔的責任我都承擔。”他說:“銀行取錢一直都是‘當面點清,出門之后概不負責’,ATM機既然是銀行的專利,也應該遵循這個規(guī)則,柜員機和銀行網(wǎng)絡愿意給我錢,現(xiàn)在卻要追究我的刑事責任,很難理解。現(xiàn)在是銀行受到了損失,如果是老百姓受到了損失,客戶還不是大多只能自認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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