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船舶碰撞的賠償責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
2008年05月23日 13:12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5月22日)公布的《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船舶碰撞產生的賠償責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并經依法登記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擔。
該司法解釋指出,碰撞船舶互有過失造成船載貨物損失,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對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違約賠償之訴,或者對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碰撞船舶船載貨物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就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提出賠償請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證據證明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證據保全取得的或者向有關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出示。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船舶碰撞事故發(fā)生后,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調查取得并經過事故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確認的碰撞事實調查材料,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記者袁定波)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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