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即第一個一號文件),文件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同其他形式的各種農業(yè)生產責任制一樣,“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責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個體經濟”。
1983年初發(fā)出的關于農村問題的第二個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文件指出,人民公社的體制,要從兩方面進行改革:實行生產責任制,特別是聯(lián)產承包制;實行政社分設。
1984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了延長土地承包期的政策,規(guī)定“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政策頒布后,當年,全國99.1%的農村基本核算單位普遍實行了包干到戶。
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載明:“農村中的家庭聯(lián)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钡谝淮螐母旧洗_立了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地位。同年,中共中央發(fā)出11號文件,決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15年到期之后,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
1994年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文件中,“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建設”被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第一項內容正式提出。
1998年,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農業(yè)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長期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定為我國農業(yè)和農村跨世紀發(fā)展的重要方針之一,并再次明確指出,這是我國農村的一項基本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睉椃ǖ倪@一規(guī)定, 標志著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法律地位已正式確立。
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guī)定,有助于進一步穩(wěn)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張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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