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2個省、市、自治區(qū)3萬余人 涉案金額達12.79億余元
12月31日上午,原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相貴、總經理劉艷英等10名被告人非法經營一案在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此案經內蒙古自治區(qū)檢察院、高級法院指定,由包頭市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涉案金額達12.79億余元,涉及到全國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3萬余名購林客戶,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包頭中院受案后,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確保庭審能夠圍繞焦點有針對性地進行,于10月23日、24日召集控辯雙方到庭將各自準備提交法庭的證據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庭前開示,10月27日、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人陳相貴,曾任遼寧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長,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內蒙古萬里大農業(yè)有限公司、山東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東萬里大農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內蒙古天地通林業(yè)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人,中國萬里大造林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股東。
被告人劉艷英,曾任遼寧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總經理,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內蒙古萬里大農業(yè)有限公司、內蒙古天地通林業(yè)有限公司、山東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東萬里大農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人吳國慶,曾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總經辦主任、行政副總經理、市場監(jiān)管中心主任,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被告人陳達,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股東、北京市興北林業(y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負責人。
被告人陳井剛,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負責人、哈爾濱分公司負責人、股東。
被告人陳晶,曾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審計員、票據登記員,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市場監(jiān)管中心主任、霍林郭勒分公司負責人、總經理。
被告人陳奇,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股東。
被告人黃迎利,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負責人、總經理。
被告人董君,曾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部長、煙臺分公司副總經理、秦皇島分公司部長,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分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人鄒樹芝,曾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赤峰咨詢處主任,系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負責人、總經理。
經查,2002年8月,被告人陳相貴成立了遼寧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又相繼成立了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內蒙古萬里大農業(yè)有限公司、山東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東萬里大農業(yè)有限公司、內蒙古天地通林業(yè)有限公司、中國萬里大造林集團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以上述公司為依托,在內蒙古、遼寧、山東、河北、黑龍江、吉林等地通過承包或者租賃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權自行種植楊樹幼林或者直接購進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為名,策劃、組織、領導被告人吳國慶、陳達、陳井剛、陳晶、陳奇、黃迎利、董君、鄒樹芝等人在內蒙古、北京、黑龍江、河北、遼寧、吉林、天津、山東等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積極組織、建立、發(fā)展傳銷網絡和傳銷團隊,通過媒體廣告、散發(fā)傳單、集會宣講等方式大肆進行虛假宣傳,以傳銷手段銷售林地。從2002年9月到2007年8月,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組織、領導的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438289畝和林木38013株,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1279012480元。
被告人吳國慶在萬里大造林公司任職期間,在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的領導下積極參與傳銷活動。2006年3月,吳國慶被陳相貴派往萬里大造林公司北京分公司擔任總經理。2006年4月至2007年8月,吳國慶在擔任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期間,與被告人陳達互相配合、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所帶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5130.50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16064840元,吳國慶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80324.20元。
被告人陳達在萬里大造林公司及北京興北林業(y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職期間,與被告人吳國慶互相配合、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進行林地銷售。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所帶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5630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17363655元,陳達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27887.80元。另查明,2005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陳達還在萬里大造林公司北京辦事處非法獲利人民幣12104.93元。
被告人陳井剛在萬里大造林公司工作期間,在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的領導下參與傳銷活動,并受陳相貴的指派、以自己的名義先后籌備、注冊成立了萬里大造林公司北京辦事處和哈爾濱分公司,并任哈爾濱分公司的股東。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哈爾濱分公司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37336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106603564元,陳井剛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23699.90元。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陳井剛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于2008年4月16日主動到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經偵總隊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晶在萬里大造林公司任職期間,在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的領導下參與傳銷活動。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陳晶在籌備、經營霍林郭勒分公司期間,與被告人董君互相配合、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進行林地銷售,所帶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662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2189360元,陳晶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31013元。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于2008年6月30日主動到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經偵總隊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2005年7月,被告人陳奇來到萬里大造林公司給被告人陳相貴當司機。期間,陳相貴、陳奇協(xié)商后,決定由萬里大造林公司出資成立了秦皇島分公司,陳奇為該分公司的股東,陳奇的女友曲俊澤(另案處理)為負責人。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秦皇島分公司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2097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5359080元,陳奇?zhèn)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9160.80元。
被告人黃迎利在萬里大造林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任職期間,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進行林地銷售。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黃迎利所帶傳銷團隊共銷售林地3550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11660650元,黃迎利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77457.80元。
被告人董君在萬里大造林公司長春分公司、煙臺分公司、秦皇島分公司任職期間參與傳銷活動。董君在霍林郭勒分公司任職期間,與被告人陳晶互相配合、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進行林地銷售。2006年10月至12月,霍林郭勒分公司共銷售林地600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1992900元,董君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30571.56元。
被告人鄒樹芝在萬里大造林公司赤峰分公司任職期間,積極發(fā)展傳銷團隊,進行林地銷售。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赤峰分公司共銷售林地1545畝,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4225100元,鄒樹芝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73379.64元。
包頭中院認為,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吳國慶、陳達、陳井剛、陳晶、陳奇、黃迎利、董君、鄒樹芝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托管造林為名,采取虛假宣傳手段,以傳銷方式銷售林地,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起到了策劃、組織、指揮的作用,系主犯;其他8名被告人在整個非法經營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顯小于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系從犯。被告人陳井剛、陳晶在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相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被告人劉艷英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億元;被告人吳國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陳達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陳井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被告人陳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陳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黃迎利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董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被告人鄒樹芝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上列10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作者:白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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