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是人們對農村行政村村干部的美稱,“自治”是社會倡導、百姓擁護的一種管理機制,充分體現(xiàn)“管理民主”。
筆者曾聽到群眾反映,有一村官為了能競選上村主任,足足花了近兩萬元“工作經(jīng)費”賄賂選民,任之前豪情壯志,并向鄉(xiāng)親們夸足?冢何乙x上村主任,家家戶戶奔小康。但是,剛上任不久就變了臉,搞“家族控權”、“家長制”和“一言堂”,做了很多無法向群眾交代和說明的事情,上級查處了,才下了臺。像這樣把“村民自治”變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亂治”的現(xiàn)象應不是個別。一些村官上任后,“鄉(xiāng)土味兒”少了,“霸氣”多了,“脾氣”長了,“架子”大了,甚至個別村官奉行“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為官一任,致富本人”,依仗職權拼命“撈好處”,肆意侵害農民群眾利益。這些“村官自治”的行為不僅導致了村里干群關系緊張,而且嚴重挫傷了農民群眾建設新農村的積極性。
因此,加強“村民自治”,不可“村官自治”,是確保新農村建設穩(wěn)步推進、健康發(fā)展的重要保障。筆者認為,必須按照“從嚴治黨、嚴懲腐敗”的要求,努力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使農村的黨組織切實成為建設新農村的堅強戰(zhàn)斗堡壘,讓村官真正成為“思想過硬、作風正派、管理民主、群眾信賴”的“泥腿子”干部,才能切實激發(fā)和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干群同心同德建設新農村。(作者:安徽省明光市 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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