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委組織部出臺《鄭州市黨政領導干部約談辦法 》,進一步完善干部管理監(jiān)督機制,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預防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建立約談制度,深入了解掌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思想、學習、工作和作風情況,對干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堅持從嚴教育、從嚴要求、從嚴管理、從嚴監(jiān)督,早發(fā)現(xiàn)、早提醒、早糾正。
約談對象:
存在十余種問題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定為約談對象:在工作中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效不明顯的;不能認真貫徹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影響班子團結的;駕馭復雜局面、應對輿情突發(fā)事件和解決疑難問題能力不強,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不力的;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群眾滿意度調(diào)查中,基本稱職、不稱職或者基本滿意、不滿意票總數(shù)超過三分之一的;不能嚴格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選人用人的;對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要求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履行經(jīng)濟職責不夠嚴格,存在需要注意問題的;對群眾長期舉報和舉報集中,經(jīng)查舉報內(nèi)容失實的;經(jīng)查舉報內(nèi)容屬實或部分屬實,尚不夠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與本人無直接聯(lián)系的;在收入申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弄虛作假或不按時申報和報告的;違反因公因私出國(境)有關規(guī)定,尚不夠給予紀律處分的。
一般應當由市委組織部干部監(jiān)督機構提出約談建議,報市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實施。市委組織部其他機構根據(jù)掌握的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約談的,應當及時向干部監(jiān)督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共同提出約談建議。
一般應當由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約談人。市委組織部相關機構負責人,可受委托進行約談。
約談結果:
向約談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約談結束后,市委組織部可將約談情況向約談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問題屬實或者基本屬實、情節(jié)較輕,且本人能夠正確認識的,約談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要督促其認識改正;問題突出,或問題較輕但本人不能正確認識的,約談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要及時進行幫助教育,必要時可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其認識和糾正錯誤。
約談對象在約談后一個月內(nèi),要針對約談情況將思想認識、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報告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要對約談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對在限期內(nèi)思想認識沒有明顯提高、整改效果不明顯的,應提出誡勉或者做出組織處理的建議。(記者 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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