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民意的壓力,而不是手持公共權柄者的道德自覺,立法機關才不得不啟動了修法程序。從最近公開的送審草案上看,由“違法歸責原則”向“結果歸責原則”的轉變,以及上述所列舉的一些“亮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國家不賠”的范圍,如若能順利通過,則是不小的立法進步。但我們更期待,國家承擔賠償之責的同時,也要追究官員的責任。
27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不少媒體在報道這一消息時,突出了“國家賠償法擬規(guī)定公民遭錯拘有望獲國家賠償”。從文本上看,它因“挑戰(zhàn)”了社會“常識”而格外引人注目;從實踐中看,它因施行多年而招致了一輪又一輪的輿論批評。
除此之外,“國家賠償法擬將看守所納入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擬納入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擬規(guī)定最多22天賠付”等等,這些媒體重點報道的修法“亮點”,實則都對應著殘酷的現(xiàn)實。國家賠償法的第15個年頭即將過去,要讓上述“亮點”照進普通公眾的生活仍然只是“有望”———盡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近日對外吹風說,修正案經(jīng)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jīng)比較成熟。在中國的政治語境中,這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發(fā)出的一個強烈信號:請在表決中對此法案投下一張贊成票。
近年來,麻旦旦 “處女嫖娼案”、佘祥林殺妻冤案以及類似一些全國性影響的訴訟層出不窮,這些冤案苦主在申請國家賠償上的“山高水長”也為公眾所熟知。輿論熱議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國家賠償法的修訂。
正是基于民意的壓力,而不是手持公共權柄者的道德自覺,立法機關才不得不啟動了修法程序。從最近公開的送審草案上看,由“違法歸責原則”向“結果歸責原則”的轉變,以及上述所列舉的一些“亮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國家不賠”的范圍,如若能順利通過,則是不小的立法進步。
但也必須看到,與難產(chǎn)的官員財產(chǎn)公示法一樣,作為私權救濟法和公權限制法的國家賠償法注定還將遭到利益階層的阻擊。最近就有一種論調頗為風行,他們將國家賠償法的救濟功能與限權功能割裂開來,稱國家賠償法只能是救濟法,不能是責任法。這一理論與近年來大行其道的刑事和解異曲同工。在刑事和解上,如果不給被告人輕判,被告人就不賠償,盡管在法律上他必須對被害人賠償;如果被告人賠償了,就必須給被告人輕判,盡管在法律上并無輕判的理由。單純強調國家賠償法的救濟功能也是如此:如果要違法或不當執(zhí)法的官員承擔責任,那么受害人就很難得到國家賠償;如果讓國家賠償爽快地給,就不要追究違法或不當執(zhí)法官員的責任。
這一理論的依據(jù)在于,之所于國家賠償之路“山高水長”,就是因為國家賠償捆綁了違法責任追究。去掉后者,國家賠償就好辦了。這是官員們或自詡理性的理論家們臆想出來的妥協(xié)方案。但他們忘了,割裂了賠償與究責的國家賠償法還能促進依法行政、強化對官員的監(jiān)督嗎?當官員違法或不當執(zhí)法致公民損害,都有國家為之殿后承擔賠償之責,權力會不會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我們期待的國家賠償法,既要對受侵害公民進行賠償,也決不能放松對官員的責任追究。
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進入審議程序,是民意推動的結果,而不是官員的良心發(fā)現(xiàn)。立法機關唯有將官員代表主導的修法,倒向以民意代表主導,一部官員責任之法和人權保障之法才有可能順利出臺。在立法審議的關鍵時刻,民意和輿論都不可松懈,修法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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