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共利益拆遷應列為立法重點
新條例征求意見稿的附則部分規(guī)定了“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活動”。這種非公共利益項目,究竟該如何啟動,征求意見稿說得并不清楚。而這一部分恰恰是利益博弈的地帶。
“就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是主張該條例不規(guī)定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拆遷活動;還有一種意見主張,如果規(guī)定的話,要把它還原為一個普通的民事行為:關于拆遷還是不拆遷,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xié)商決定,達不成協(xié)議就不能進行拆遷行為!蓖踺W說。
馬懷德指出,城市的改造發(fā)展大部分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商業(yè)利益,“非公共利益的拆遷不會停止,會越來越多,這應該屬立法的重點。這種行為有點類似市場買賣的行為,比如,房屋的購買、土地使用權的購買,現(xiàn)在這部分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應當予以細化”。
2010年1月31日22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方網站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顯示,僅僅兩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收集到的意見就已達6886條。而另一部已公開20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僅征集到313條意見,與之形成鮮明的對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坊間被稱為“新拆遷條例”,雖然這個名稱不夠科學,但卻能很好地解釋這部尚在征求意見中的新條例獲得如此高的關注度的緣由———它的前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因樁樁被曝光的拆遷事件而備受詬病。
自新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之后,《法制日報》記者多方聯(lián)系,采訪到了曾出席過國務院法制辦“新拆遷條例”內部研討會的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軼。此外,行政法學界權威專家應松年、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向本報記者闡述了他們對征求意見稿的看法。
公共利益界定五大模糊之處引發(fā)擔憂
何謂“公共利益”?這似乎是個從來沒有說清的問題。
在已曝光的拆遷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與開發(fā)商合謀大拆大建,牟取不正當利益。
《法制日報》“法案聚焦”版曾報道過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qū)管委會主任王慶海的落馬詳情。作為建設開發(fā)鄭東新區(qū)的“操盤手”,王慶海在“再造一個新鄭州”的機遇中大顯身手,同時也在各種灰暗地帶中“大顯神通”。
河南省紀委的通報顯示:王慶海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牟取利益的同時中飽私囊,僅收受的商品房就多達17套,收受的賄賂款更是高達千萬余元。
披著“公共利益”外衣的違法拆遷案例并不鮮見。為此,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列舉了屬于“公共利益”的7種情形,彌補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的法律空白。
“對公共利益進行列舉式的規(guī)定,應該說已經取得了共識,但其中仍有許多問題要研究!敝姓▽W家應松年對記者說。
最需要研究的問題之一正是列舉中的第七種情形———“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坊間認為,此條規(guī)定措辭模棱兩可,極有可能被個別地方官員和開發(fā)商加以利用。對那些欲以公共利益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實的人來說,這條規(guī)定無疑是個容易撕開的“口子”。
王軼曾參加過國務院法制辦的內部研討會,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這個問題在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的過程中被多次提及,出席會議的人士對這個問題也表達了擔憂。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都比較好說,因為在立法法上都是把它們作為具體類型的立法文件,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國務院規(guī)定’在立法法上對應的是何種立法文件,尚不清楚。在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的時候大家就提到,國務院辦公廳發(fā)的通知算不算是‘國務院規(guī)定’?有關部委聯(lián)合發(fā)出的文件算不算是‘國務院規(guī)定’?由此可見,‘國務院規(guī)定’的含義比較模糊!
“總體上來說,我覺得這次條例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不錯的。”馬懷德說。但關于“國務院規(guī)定”這點,他也認為“不夠理想”,“可能降低了公共利益界定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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