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鄭州3月25日電(實習(xí)記者 李世偉)25日上午9時,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建強于2004年9月因瑣事與人打架斗毆,導(dǎo)致被害人孫二偉意外死亡。在宣布判決前,一支由11人組成的人民陪審團經(jīng)過評議,然后將評議結(jié)果書面報合議庭,經(jīng)合議庭慎重參考評議后,當庭宣判被告人王建強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在這一場刑事案件判決中“人民陪審團”這一新興名詞究竟是怎樣一個團體呢?它在這場刑事案件的裁決中又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呢?
原來“人民陪審團制” 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的“制度創(chuàng)新年”活動所采取的一項具體措施。這項制度首次實施于2009年2月,省法院刑一庭在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社會廣泛關(guān)注的死刑二審案件過程中,率先嘗試邀請人民群眾代表組成“人民陪審團”,參與形式審判,對案件裁判發(fā)表參考意見,引起了全國各界的強烈反響,并有各大媒體做了大量報道。在進行了反復(fù)論證后,省法院黨組于2009年6月起,在鄭州、開封、新鄉(xiāng)、三門峽、商丘、駐馬店等六個地市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試點工作。
半年多來,在省法院的具體指導(dǎo)下,開封市兩級法院建成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5201名成員的人民陪審團庫,邀請陪審團參與審理了33件群眾關(guān)注度高的案件,參與審理的人民陪審團成員268人。在這些案件宣判后,無一起引發(fā)信訪事件,無一被檢察機關(guān)抗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廣受社會群眾的好評。
據(jù)了解,自試行“人民陪審團制”以來,河南各地市試點單位取得的效果較為明顯,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為日后該制度的完善及推廣,打下了夯實的基礎(chǔ)。
人民陪審團制度具有一套嚴格的審查聘任制度。是平民性、民間性的一套試行制度。邀請人民陪審團參與審判,拉近了案件當事人與法庭的心理距離,減少了對抗因素,增強了他們對法院工作和裁決結(jié)果的心理認同,最大限度地保證了當事人服判息訴。通過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打開了法院的大門,也讓社會公眾了解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審判,提高了人民群眾對刑事判決的認同度,同時又有效地開展了法制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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