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日前,河南尉氏縣精神病人劉衛(wèi)中被當地警方故意辦錯案,抓走充抵“殺人犯”的枉法事實,被公之于眾。日前,因在命案偵破中“弄虛作假、謊報戰(zhàn)績”,尉氏縣公安局局長鄭偉和副局長宋偉民被免職,鄭偉被調離公安機關,其余5名警察也受到了處理。
比起農民趙作海,劉衛(wèi)中已算“幸運”了,他至少沒遭受長時間殘酷的刑訊逼供,沒面臨現實的死亡威脅,也沒忍受十多年的牢獄之苦。僅僅是在充抵了一回殺人嫌犯后,劉衛(wèi)中就被釋放了。
但從法治尊嚴、人權不可侵犯等諸多崇高的價值標準看,劉衛(wèi)中和趙作海兩人的案子,在本質上有著同樣的錯誤和荒謬性,它們對整個法治的傷害并無二致。
雖然如此,當地政府對尉氏縣公安局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還是有些輕描淡寫。毫無疑問,明知某人不應受到刑事追究,司法工作人員故意錯誤拘捕之,并意圖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已經涉嫌徇私枉法罪,理當由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F在,用內部行政處理的方式替代司法追究,是縱容職務犯罪。
精神病人劉衛(wèi)中“被殺人”,源于當地警方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工作壓力,即上級規(guī)定的“命案必破”制度。從2004年開始,當地一直實行這項從誕生起就爭議頗大的制度,它以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規(guī)定,給承擔偵查工作的一線警察,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命案必破”制度源于善良的想法,也確實能產生一定的工作效應。比如,它能加強基層警察的工作責任心,更有效地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給那些意圖實施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的不法之徒,以更大的震懾力。
但問題是,“命案必破”畢竟是主觀的善良愿望,在偵查技術不能完全跟上、社會情況日益復雜、犯罪手段日益多樣化的今天,“命案必破”說到底還不可能真正實現。
這一制度的悖論,就在于以純粹主觀的愿望,替代客觀上的不可能性。如果將“命案必破”制度機械地套用到任何辦案警察身上,不僅可能適得其反,甚至會誘發(f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荒謬做法。劉衛(wèi)中案件的發(fā)生,問題就出在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命案必破”制度的機械理解和套用。
從這個意義上說,劉衛(wèi)中案件的發(fā)生,雖然有辦案警察和辦案單位的重要責任,他們?yōu)榱送瓿赊k案任務,而刻意枉法侵犯公民權利,但同時也有上級機關管理不善、督察不力的責任。
劉衛(wèi)中案件及其所反映出的“命案必破”的悖論,提醒各地公安機關的管理者,基于社情的復雜性,“命案必破”可以作為倡導性的指標,但不宜作為真正的剛性規(guī)定。
在偵破案件的過程中,所有的警察都應該明白,命案實際上是社會的必然風險,它的發(fā)生也是必然的,其中一些命案暫時不能破獲,也是必然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高工作效率,但不能對命案問題實行簡單的考評機制,而是要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如果屬于偵辦人員工作不力,當然要加大壓力促其破案;如果確屬無頭之案,還是應當秉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理性對待,從長計議。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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