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國經(jīng)濟周刊》6月1日報道,《刑法》下半年將進行修正,對故意欠薪人員予以嚴厲的處罰,“對于故意欠薪情節(jié)嚴重者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罰,并處罰金”。同時還擬規(guī)定嚴格的從業(yè)限制,“故意欠薪人員,將不得再擔任企業(yè)的法人代表,甚至連股東也不能擔任”。
關于增設“惡意欠薪罪”的建議早已有之,支持贊成的聲音異常宏亮,反對否定的聲音也不示弱。在我看來,我國刑法是否增設“惡意欠薪罪”,應當進行多角度論證和考察,既要看到理想也要正視現(xiàn)實,既要考慮到立法的應然又要關照立法的實然。
首先,無論從規(guī)范市場主體行為還是從完善勞動法律制裁體系角度看,增設“惡意欠薪罪”都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礙。一方面,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化,用人單位的道德素養(yǎng)和法律素質參差不齊,采取欺騙手段雇工,惡意欠薪的行為日益增多,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基本生存狀態(tài),激化了社會矛盾,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另一方面,對于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僅需要通過經(jīng)濟和行政手段進行制裁,而且也需要采取刑罰手段加以懲罰,以便提高法律的威懾力。
其次,援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于任何人不得僅僅由于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jiān)禁的規(guī)定,反對“惡意欠薪”入刑,是對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誤解。因為惡意欠薪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故意侵害和嚴重踐踏。事實上,公民權利公約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沒有任何惡意或者密謀,而僅僅是由于履行能力的意外變化而導致無力履行約定義務,否則各國刑法中的許多犯罪都變得不可思議。
再次,對于惡意欠薪本質上是一種民事領域的私法行為,不宜采用刑罰手段加以調整的觀念,也不客觀。就目前而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盡管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實際上的強弱關系是非常明顯的,因此不能用單純的民法思維來看待勞動法律關系。民事上的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一般不會涉及債權人的生存問題,而惡意欠薪則直接危及勞動者生存權,因此惡意欠薪的危害和后果與民事上的無力履約不可同日而語。
當然,“惡意欠薪”入罪不存在法理障礙,但卻并不能為入罪而入罪,必須將防止和遏止惡意欠薪作為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宗旨。這就要求我們在考慮問題的時候,既不能忽視法理上的可行性,更不能無視現(xiàn)實中的可行性。具體來說,就是要認真研究“惡意欠薪入罪”能否有效解決惡意欠薪問題,勞動者不能及時領取工資主要因為刑法欠缺,還是因為監(jiān)督和執(zhí)法不力,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在此問題上要堅決防止“刑法打擊了事”的思想,如果因為惡意欠薪入刑而使監(jiān)管和執(zhí)法部門放棄監(jiān)管和執(zhí)法,勞動者仍然不能及時足額拿應得的薪酬,效果會適得其反。魯 生
參與互動(0) | 【編輯:吳博】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