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認為百度提供的歌詞搜索侵犯著作權,遂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并停止侵權行為。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該案。
原告音著協(xié)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喬羽等歌詞作者簽訂音樂著作權合同,享有《愛我中華》等50首歌詞的著作權。其認為被告百度公司在未征得作者及協(xié)會的許可,未支付使用費的情況下,擅自在百度網長期提供上述50首歌詞的網上瀏覽和傳播服務,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益。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百度網針對特定歌詞格式提供搜索引擎服務,本身不提供歌詞內容,所有歌詞均來自第三方網站服務器,故不構成侵權。
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度公司通過百度網的歌詞搜索服務,直接向互聯(lián)網用戶提供歌詞全部內容的行為,侵犯了歌詞作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jù)此判定百度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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