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fā)出通知,對2009年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繳費和補助標準加以明確。
繳費標準:學生個人額度不變
通知規(guī)定,各市(不含長春市、延邊州)成年人繳費標準每人每年240元,各縣市(不含延邊州所屬縣市)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的標準不變;各市州(不含長春市)、縣(市)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統(tǒng)一提高到100元。其中,各市(不含長春市、延邊州)成年人個人繳納160元,各縣(不含延邊州所屬縣市)成年人個人繳納110元,學生、兒童個人繳納20元標準不變。
補助原則:具體標準就高不就低
通知規(guī)定,以上各項補助原則上不能重復享受,具體補助標準就高不就低。各地要按補助標準落實補助資金,不得擅自變更補助標準和繳費標準(含個人繳納標準),并要求做好城鎮(zhèn)居民個人繳費的足額征收和政府補助資金的結算管理。
補助標準:困難群眾補助不低80%
2009年政府補助標準按人均不低于80元執(zhí)行,由中央、省、市、縣按比例分擔。
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27元,市、縣財政補助不低于18元。其他低保對象參保,按不低于繳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有條件的統(tǒng)籌地區(qū)可適當增加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2元,其余由市、縣財政安排。
持證的貧困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按不低于繳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有條件的統(tǒng)籌地區(qū)可適當增加補助。其中,對持證的貧困殘疾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4元,其余由市、縣財政安排;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2元,其余由市、縣財政安排。
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2元,市、縣財政補助28元。其他居民(含學生、兒童)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4元,市、縣財政補助16元。(胡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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