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五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guī)定》。
這一《規(guī)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為鞏固清理超期羈押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糾正檢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羈押反彈,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制定的。
《規(guī)定》要求檢察機關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對確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適用逮捕措施。對于已經(jīng)逮捕但經(jīng)偵查或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或不起訴的決定,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規(guī)定》要求檢察機關實行、完善聽取和告知制度。檢察院在審查決定、批準逮捕中,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中,對于被逮捕的人,應當由承辦部門辦案人員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進行訊問,訊問時即應把逮捕的原因、決定機關、羈押起止日期、羈押處所以及在羈押期間的權利、義務用犯罪嫌疑人能聽(看)懂的語言和文書告知犯罪嫌疑人。
《規(guī)定》說,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超期羈押的,有權向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院或其上級檢察院投訴,要求解除有關強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約見駐所檢察人員對超期羈押進行投訴。檢察長對于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作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規(guī)定》要求實行羈押情況通知制、辦案期限屆滿提示制、定期檢查通報制!兑(guī)定》還要求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對違反刑事訴訟法和該規(guī)定,濫用職權或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