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5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人民法院報報道,8月13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趙成霖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成霖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趙成霖非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成霖在擔任襄樊市委常委、副市長等領導職務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物43起,收受人民幣61.08萬元,港幣5000元,美元8000元以及按摩椅一把、筆記本電腦一臺,空調兩臺,物資折款計3.98萬元。被告人趙成霖得知有關組織在調查其問題時,先后退給有關行賄人人民幣23.5萬元、美元3000元。同時向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上交受賄款7.5萬元。案發(fā)后,其贓款贓物已全部退清。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成霖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趙成霖具有自首情節(jié),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李國清、程勇、易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