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25日電 華商報報道,該報去年曾報道過的榆林一假“記者團”以替老百姓發(fā)報道為誘餌屢騙錢財一事,最近有了新消息:昨日,兩名假記者在榆林市橫山縣法院接到了一審判決書,“記者團”主犯王志宏被判有期徒刑3年,罰金1萬元,王志剛被判有期徒刑3年,罰金5000元。
2004年初,一個自稱是“政府法制新聞?wù){(diào)查部”的“記者團”開始在榆林市范圍內(nèi)活動。他們以替老百姓刊發(fā)報道、解決問題為誘餌,詐取錢財,每行騙得手一次,便失去蹤影。2004年6月,該團伙在榆林市榆陽區(qū)孟家灣鄉(xiāng)李家梁村一帶行騙。橫山警方得知此消息后一舉將該假記者團揭穿,并將“記者團”成員抓獲。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1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政府法制》雜志社決定設(shè)立《政府法制》雜志社陜西工作站。2003年11月6日,該雜志社同聘用的工作站站長王樹潮訂立協(xié)議,規(guī)定王樹潮所聘用人員需報雜志社審查備案,經(jīng)雜志社核準后,由雜志社提供記者證、采訪證等證件。
2003年11月17日,王樹潮未經(jīng)雜志社審查,私自聘用蘇杰為副站長,后蘇杰又私自聘用被告人王志宏、王志剛為工作人員,并為其配發(fā)了工作證、采訪證。此后,王志宏、王志剛持該假證件并以“陜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政府法制》雜志社”、“國務(wù)院法制司《政府法制》雜志社”或“《西部法制報》”等“記者身份”,在榆林市區(qū),靖邊、定邊、吳堡等縣大肆行騙,以幫助老百姓發(fā)報道為由收取“辦案費”。在近1年的時間內(nèi),王志宏實際騙取公私財物62800元,王志剛實際騙取財物21000元。橫山縣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詐騙罪,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