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30日電 據(jù)中國青年報消息,針對近年來高校校規(guī)頻頻遭遇學生反對,學校處罰更是經(jīng)常被學生訴至法院的情況,專家認為,是立法滯后導致高校學生維權不暢。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沈巋介紹說,眾多學生告學校的案例表明,不同法院在對待類似問題上,經(jīng)常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例如,有關學校處分學生的決定是否可訴的問題,2004年12月,成都市武侯區(qū)法院對廣受關注的“大學生接吻被勒令退學案”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理由是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與此完全相反,2005年3月,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審查并撤銷了鄭州大學對學生董某因找同學代考而作出的勒令退學決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湛中樂教授認為,由于缺乏明確的標準,法院在對待這類案件時態(tài)度不明朗,“走走停停”,不利于學生權益的保護!白罡呷嗣穹ㄔ簯O法統(tǒng)一標準,可以通過修訂與完善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法方面的司法解釋等形式解決這類問題。”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雁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了《關于審理教育行政訴訟的若干問題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征求了意見,但至今仍在醞釀之中。如何界定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范圍,法院如何在進行司法審查的同時又尊重大學管理的自主權,是該司法解釋應解決的首要問題和難點所在。
將于今年9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已取消了“勒令退學”這一處分種類,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以往導致給予大學生處分的“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等評價標準也將被取消,用法律用語取代容易引起歧義的道德評價,并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因不服處分決定而提起的申訴。
湛中樂教授建議,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的過程中,要讓學生參與其中,學生可以對處分提出異議、申訴。“如果學校在作出處分的過程中充分尊重了學生陳述、申辯的權利,基于準確的事實作出了恰當?shù)奶幏譀Q定,我覺得學生會認為是可接受的!
專家還提出,訴諸法院不應是解決學生和學校矛盾的惟一選擇。湛中樂主張,學生與高校的糾紛最好不要簡單地將矛盾直接推向法院。高校應充分尊重學生權益,運用懲戒手段應該更加慎重,健全處分制度,完善糾紛化解機制,盡量不要將法院司法審查這一外部解決程序作為處理學生與高校糾紛的首選。
“法治社會中,法院是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院不是解決紛爭的惟一途徑。解決糾紛的機制可以是多元的,學生的權利保障機制也是多元的!背萄憷捉淌谡f,“當下,健全和完善學校處分學生的程序和學生校內(nèi)申訴程序是一個切實有效的途徑。這既體現(xiàn)了尊重大學自主管理,又要求高校加強自律。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王亦君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