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上午獲悉,反貪部門對畢玉璽之妻的第二次補充偵查已于月前結束,并將案件再次移送到市檢一分院公訴二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檢方在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后,必須做出對犯罪嫌疑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根據時限,檢方將在1周內對畢玉璽之妻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畢玉璽之妻王學英是因涉嫌共同犯罪及單獨受賄,而被反貪部門拘捕的。王學英一案先后被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原因在于一些事實與證據有待進一步查清。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方公訴部門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認為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王學英曾經是區(qū)教育督導室主任,但其涉嫌犯罪并非利用其督導室主任的職務,而是畢玉璽的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fā)公司董事長的顯赫身份。向畢玉璽行賄的建筑公司老板們發(fā)現,不管是公事也好,私事也好,王學英頻繁地在首發(fā)公司的一些重大活動當中出現。在很多公司老板的眼中,這位頻繁出現在畢玉璽工作場合中的女人儼然是畢玉璽的出納。檢察機關查明,在畢玉璽收受的巨額賄賂中,有50萬元人民幣是以王學英的名字存的;王學英個人還單獨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近5萬元及大量珠寶首飾。畢玉璽案發(fā)后,王學英為銷毀罪證,聯系親屬轉移了大量贓款贓物。
王學英對受賄一事承認錯在自己,她說第一次收東西時態(tài)度就不堅決,只說別了別了,其實當時就應該把東西還給人家,因為不是自己的就不應該要。但是,行賄人反映說,王學英經常會故意在公開場合表示兒子畢波留學費用高昂,而有求于畢玉璽的人自然心領神會,其中姜某便以合辦公司的名義將31萬美元存入在國外留學的畢波名下。王學英則認為這些朋友不錯:“人家死皮賴臉要給,我想留我這有備無患,用了就用,不用我再給你,當時就這么想,所以說自己把這折子擱這,反正我也沒有花你的,就放我這,不用我再還回去!
(來源:北京晚報;作者:單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