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5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日前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的公司法、證券法修訂草案受到市場的極大關注。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博士表示,一審意見稿對于公司法、證券法中比較難解決的問題觸及不夠,二審稿卻直指兩大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很好的體現了除弊立新的原則,較一審稿而言,二審稿有實質性的突破。
立法程序更加民主
作為參與和研究《公司法》、《證券法》修改課題的法律專家,劉俊海指出,無論是公司法修訂草案還是證券法修訂草案,再次修改遵循的均是開門立法路線,體現了立法程序的更為民主。
據劉俊海介紹,在聽取意見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修訂草案印發(fā)給中央及地方各有關部門、機構,以便廣泛聽取并收集意見建議。最值得一提的是,在對修訂草案的修改過程中,法工委多次采用了專家座談會及調研的形式,充分發(fā)揮了業(yè)內專家、學者的作用。
公司法體現三原則
劉俊海稱,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充分體現了三大基本原則,即處理好股東和公司高管之間的關系;解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解決公司和外部企業(yè)之間的關系問題。據悉,這三大基本原則也是此次修改意見的立足點。
比如就解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利益關系問題,修改意見新增股東利益受損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新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故意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可提起訴訟的規(guī)定。另外,就解決公司和外部企業(yè)之間的關系問題,修改意見則新設有關公司對外擔保的詳細規(guī)則;新增濫用權利逃債將承擔公司債務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等。
劉俊海表示,綜觀這些新的修改意見,很好地解決了一審意見稿中未解決的難題,是對一審意見稿的進一步完善。
證券法預留制度空間
證券法和公司法比較,公司法是一般法,證券法是特別法。劉俊海說,由于證券市場的瞬息萬變,《證券法》在制定上不應過細,而應當盡量鼓勵證券市場主體的私法自治,以確保證券市場的活力。從規(guī)范形式上看,立法者應當擴大任意性規(guī)范和倡導性規(guī)范的比重,盡量減少強制性規(guī)范,慎重擬定禁止性規(guī)范,從而為私法自治預留制度空間。他說,這一點實際上已經很好地體現在此次的修改意見中。
劉俊海認為,證券市場和證券業(yè)務創(chuàng)新日新月異,如果規(guī)定過細過死,將出現嚴重的法律滯后局面。因此,此次證券法修改遵循了擴大自治空間這一原則,從而為今后的制度創(chuàng)新預留了空間。(記者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