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6日電 國務院在1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草案)》。 會議認為,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今天全文刊登《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如下: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yè)抗旱和維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guī)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 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xiāng)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yè)、工業(yè)、生態(tài)與環(huán)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qū)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guī)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 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guī)劃、流域綜合規(guī)劃、水中長期供求規(guī)劃和水功能區(qū)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guī)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xié)議。
第七條 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tǒng)籌考慮,開源與節(jié)流相結合、節(jié)流優(yōu)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qū)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qū)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qū)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jié)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jié)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tài)與環(huán)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jié)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