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省消委會提出的對福州市自來水價格調整聽證會予以法律監(jiān)督的建議,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回函稱,已轉給福州市人大常委會辦理。法律專家稱,這意味著人大將介入監(jiān)督此次聽證會。記者了解到,預定31日召開的福州水價聽證會將如期進行。由于代表產生程序合法性仍受質疑,屆時聽證會作出的決定是否有效備受矚目。
十多位人大代表要求參加聽證會
省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會28日就福州水價聽證會一事,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建議函,建議后者啟動法律監(jiān)督程序。另據記者了解,福州市人大也已收到省人大轉發(fā)的函,已有十多位福州市人大代表要求參加聽證會,截至發(fā)稿時,福州市物價局并沒有就此予以回應。
省消委會會長詹毅表示,按《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guī)定,福州市水價聽證會消費者代表,應由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推薦產生。福州市物價局在事先已知福建省已有地方立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依然無視法律規(guī)定,不依法通過同級消費者組織推薦消費者代表的做法不妥當,涉嫌違法行政。
省消委會:公開聽證代表身份
詹毅強調,福州市物價局因消費者代表產生程序及結果存在瑕疵,應通過補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糾正。消費者代表除了應該由福州市消委會推薦外,設定消費者代表還應滿足不特定消費者起碼的知情權條件,如公布消費者代表的聯系方式、職業(yè)或就業(yè)情況、與供水企業(yè)利益無一致關系的承諾等。
對于省消委會對聽證會代表身份的質疑,福州市物價局有關人士說,任何一個行政行為,在沒有裁決它違法之前,都是合法的。這次福州市水價調整聽證會,是嚴格依照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下稱《聽證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的。根據《聽證辦法》解釋,“消費者的產生方式以自愿報名、隨機選取為主,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為輔,這兩種產生方式各有利弊,但總的來說,前一種方式更能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可以避免‘暗箱操作’”。
該人士表示,《聽證辦法》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而我省的《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也是適用新法。
對于物價局的解釋,省消委會并不認同。省消委會投訴部主任段建平指出,按照我省的《辦法》第43條規(guī)定,消費者代表由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按照公開公平原則推薦。福州市物價局依據的是發(fā)改委的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法規(guī)沖突,可提請國務院進行裁決,究竟該適用哪個。
雖然聽證會仍將在今日如期召開,但在省市兩級人大介入監(jiān)督下,部分市民均表示相信聽證會應會公開公正地進行。但也有部分人士表示,如果參加聽證會的代表不能代表民意,不能證明與供水企業(yè)無利益瓜葛,聽證會作出的決定是否有效仍需進一步考量。 (林可 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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