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修生和實習生大逃亡原因之二:中國一些送出單位助長日本企業(yè)侵犯人權
有一部分中國研修生送出企業(yè)和組織,在中國研修生來日以前,要求研修生和送出企業(yè)簽保證書,并交納高額保證金,如有“違反誓約”的現(xiàn)象發(fā)生,將不返還所交納保證金。
在河北省某送出部門(甲方)與被派遣到日本茨城縣的中國女研修生(乙方)簽定的合同書上寫道:乙方在日本國每周工作48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乙方保證在日研修3年。在工資及稅收方面,合同規(guī)定乙方在日本第一年研修津貼為6萬日元,不包括所在企業(yè)每月扣除乙方5000日元的水、電、氣費,不包括乙方飯費。加班費每小時300日元。第二、三年津貼為8萬日元。合同同時還規(guī)定乙方必須向送出部門駐日代表處上繳甲方管理費每月2萬日元。乙方出國前交甲方出國保證金3萬元人民幣。
在上述合同外,還有研修生保證書。乙方保證到日后將護照交由所在企業(yè)代為保管;愿意交納履約保證金3萬元人民幣,合同期滿,憑日方的在日表現(xiàn)評定書從中方領回履約保證金。具體為:雇主評定為表現(xiàn)A者全額退還,表現(xiàn)B者退2萬元,表現(xiàn)C者退6000元,表現(xiàn)D者退2000元。派遣公司還要本人保證,在日研修期間,保證不與本企業(yè)以外人員包括本項目以外在日中國人接觸,若違反上述保證,甘愿受罰,回國機票自理,押金沒收。
有的研修生、實習生在出國前債臺高筑,借了許多錢交了保證金,但是在日期間或是沒能使日本的企業(yè)主滿意,或是參加了維護自己基本權利的抗爭,如參加工會,向日本的勞動監(jiān)督部門反映雇主的違法行為等,這些行為一旦被“告”到送出單位,他們的保證金就會被扣除,而他們在日本被企業(yè)主嚴酷榨取,被扣掉保證金,就沒有錢還為出國來日借的債,因此他們想留在日本“黑下來”,再掙一些錢還債。
四、失蹤的研修生和實習生的去處
一般在日研修生和實習生的日語都不過關,因此即使“黑”在日本,也只能做一些工地工等重體力勞動。而現(xiàn)在日本入管方面嚴厲打擊非法滯在,連續(xù)展開搜捕戰(zhàn)役,使許多“黑”下來的研修生和實習生惶惶不可終日,有少數(shù)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也有的甚至慘死在警察的槍口之下。
中國研修生張學華和羅成2004年4月來到岐阜縣研修,但今年2月,他們在在留期滿時未經(jīng)允許私自離開進修地前往福島縣,并在當?shù)氐幕炷凉S工作。但是可能是沒有工作做了,6月22日,羅成和張學華來到櫪木縣西方町,目的是拜托一名四川老鄉(xiāng)幫忙他們找一份工作。下午5時左右,櫪木縣鹿沼警署的一名30歲男巡警在西方町真名子路上巡邏,看到了張學華和羅成,覺得他們形跡可疑,因此走上前去進行詢問,據(jù)說羅成欲奪警察的槍,未遂后逃走,后在該巡警繼續(xù)追蹤時羅成拿起一戶人家院子里的石燈籠頂蓋欲砸該巡警,該巡警在向其發(fā)出警告后開槍,擊中羅成腹部,后羅成因失血過多死亡。巡警在開槍瞬間沒有目擊證人,但據(jù)開槍巡警說,因嫌疑者羅成右手舉著居民家的石燈籠蓋(3公斤),在距其70厘米處向其頭部砸來,感到有性命之危才決定開槍,櫪木縣警方認為巡警的這一解釋合情合理并做出了該警察開槍為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
目前,近萬名失蹤的外國研修生和實習生基本上還都留在日本,他們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日本不合理的研修和實習制度的一種尖銳的質(zhì)問和控訴。(來源:日本《中文導報》;記者 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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