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產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申請報告應當說明資產清查的原因、范圍以及工作基準日等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行政事業(yè)單位在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制訂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
(二) 行政事業(yè)單位按照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實施自查;
(三) 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單位和特殊事項外,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自查結果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
(四) 行政事業(yè)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
(五) 同級財政部門對有關資產損益進行認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核實;
(六)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資產核實批復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xù);
(七) 根據資產清查工作情況,建立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
主管部門組織或行政事業(yè)單位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yè)單位自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條 承擔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并具備與所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專業(yè)執(zhí)業(yè)能力。
第十四條 資產清查工作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基本情況和結果,包括:本單位資產清查的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 數據報表。按規(guī)定格式和軟件填報的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 證明材料。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 審計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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