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 殺人時他的確在幻覺中
接到委托書的一剎那,烏魯木齊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科主任伊其忠也是滿心狐疑,他清楚地知道,該醫(yī)院司法鑒定科成立幾十年來,鑒定的上萬起案例中還沒有一起因為夢游殺人的案例,夢游殺人在全國甚至全世界都很罕見。
為此,伊其忠先是調(diào)來莎車縣公安局關于整個案件的案卷,并聽取了辦案民警對案情的詳細介紹。這之后,他初步得出結論:阿明因為夢游殺人的可能性不大,但精神可能有異常。按照鑒定的程序,伊其忠決定派工作人員到莎車縣去一趟,對整個案件以及阿明的精神狀況進行現(xiàn)場調(diào)查和檢驗。
阿明的父親在接受調(diào)查時說,從小到大,阿明都是一個對長輩尊敬,對同齡人熱心幫助,喜歡幫助母親干活,愛說話又愛干凈的孩子。
但這一切從2006年2月開始有了變化。
“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從2月開始他就不愿意到人多的地方去了,也不愿意與廠里的工人接觸,大家在一起聊天,他都躲得遠遠的,還經(jīng)常做一些讓人不理解的事情。比如經(jīng)常自言自語,也不愛干凈了,如果母親不讓他洗臉他就一直不洗,后來甚至吃飯也要母親叫,不叫他就一直餓著!
與此同時,鄰居們也發(fā)現(xiàn)了阿明的“怪異”。有一次,阿明將自己的雙腳用繩子捆綁住,走到一個鄰居面前表情怪怪地說:“沒人干壞事,是他自己……”鄰居問他怎么回事,他就惡狠狠地瞪著鄰居。
“這些在一般人看來只是‘怪’的表現(xiàn),在我們看來就是精神分裂癥的表現(xiàn),而且已經(jīng)非常明顯了!币疗渲艺f,因為警方排除了仇殺、情殺等各種客觀因素導致阿明作案的可能性,他們就把目光轉移到了阿明作案時的精神狀況鑒定上來。
為此,鑒定科的工作人員與阿明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測試。結合阿明作案當時的情景,工作人員反復問阿明一些“專業(yè)”問題,如果阿明在作案時有一丁點意識,就會馬上露出馬腳。
為了進一步確定,伊其忠還對阿明進行了CT、腦電圖等醫(yī)學輔助檢查。
2006年12月29日,結合案卷、現(xiàn)場調(diào)查和對阿明的精神檢查及輔助醫(yī)學檢查,經(jīng)過討論,伊其忠等專家一致作出了鑒定結論:認定阿明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癥”;2006年7月24日涉嫌殺人是由于精神病態(tài),受幻覺、妄想等精神性癥狀支配,在不能辨認下實施的。
同時,專家對阿明作出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評定。
律師 殺人可赦但不等于放縱
專家的這份鑒定給阿明的命運帶來了根本性的改變,2007年1月17日,莎車縣公安局根據(jù)司法鑒定結果釋放了阿明。
按照伊其忠“阿明精神病性狀活躍(明顯),對社會及個人有潛在危害,應強制收容治療,嚴密監(jiān)護”的建議,阿明的家人將阿明送進了莎車縣精神病醫(yī)院接受治療。
與此同時,阿明的家屬賠償了已出院傷者小吾醫(yī)藥費兩萬元,賠償死者小艾家屬7000元。
阿明因為“無責任能力”被釋放回家,讓他的家人舒了一口氣,但死者小艾的家屬對此表示不解。
“殺人償命!怎么可以因為他有精神病就不用坐牢呢?”得知阿明被釋放的消息后,小艾的家人找到公安部門,認為這樣不合理,要起訴阿明。
法學博士、律師葛同山認為,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病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作案時具有“精神分裂癥”的阿明給予無罪釋放,符合法律規(guī)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免予刑事責任追究,不僅是我國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它一方面彰顯了人類理性的回歸,同時也彰顯了社會的進步與司法的文明。
葛同山同時指出,因為精神分裂癥殺人不用負刑事責任,并不表示其可以無法無天,家屬除了要對患者嚴加看管外,還應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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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潘從武 吳亞東 王艷萍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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