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四川省犍為縣原縣長楊國友受賄51萬元案近日已經雙流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法院依法判處楊國友有期徒刑11年,并沒收其違法所得51萬元。此前,犍為縣原縣委書記田玉飛因巨額受賄等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楊國友2000年2月起任犍為縣縣長,2005年1月轉任四川省樂山市經貿委副主任。經法院查明,2002年11月至2004年春節(jié)期間,在四川東能(集團)有限公司收購四川犍為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過程中,時任縣長和犍為縣企業(yè)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的楊國友,先后三次收受東能集團董事長王德軍現金40萬元。
200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犍為電力集團總經理官某受東能集團董事長王德軍之托,送給楊國友現金1萬元。同年下半年,原犍為縣財政局局長楊彥剛的兄弟楊某等三人合伙經營玉泉大酒店。他們?yōu)槟苁拐涂h委的部分接待活動安排在玉泉大酒店,送給楊國友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楊國友收受了王德軍的現金,并在履職過程中默許了東能集團的收購計劃,這一行為符合受賄罪權錢交易的特征。楊國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現金共計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同時,由于楊國友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不持異議,在案發(fā)后退清了全部贓款,認罪態(tài)度好,并有立功表現,所以依法對楊國友從輕處罰,作出以上判決。(據新華網;記者任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