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韓洪潤四兄弟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作出二審判決,11月16日上午在滄州市公開宣判,韓洪潤、韓洪義分別被判處死刑,并各處罰金651萬元;韓洪生、韓洪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各處罰金651萬元;其他30名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自1998年以來,韓洪潤、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四兄弟先后將陳志義、龐吉森、李洪國、馬占青、劉元昌、王寶林等數(shù)十人糾集在一起,通過暴力、威脅、賄賂、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從事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盜竊、非法買賣或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行賄、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非法經(jīng)營、非法采礦、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1998年4月至2002年8月間,他們破壞易燃易爆設備16處,在大港油田南部油區(qū)石油管道打孔盜竊石油7288.32噸,價值1227.64萬元,迫使大港油田南部油區(qū)三次改變輸油管線,直接損失達90余萬元;在大港油田南部采油區(qū)盜竊作案12起,盜竊原油8670噸,價值1136.081萬元;非法經(jīng)營原油,凈化后銷售2682噸,總價值477.84萬元;非法開采石油869噸,總價值152.3萬元;為尋求“保護傘”行賄46起,行賄總金額44.5萬元;尋釁滋事9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聚眾沖擊國家機關1起;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16.75畝;非法買賣槍支3支;非法持有槍支6支、子彈2828發(fā)。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韓洪潤、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且是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首要分子,應該從重處罰。依照刑法有關條款,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等11種罪名,分別對韓洪潤、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數(shù)罪并罰,決定對韓洪潤、韓洪義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各處罰金651萬元;決定對韓洪生、韓洪軍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各處罰金651萬元;對陳志義、龐吉森、王寶林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處以10萬元———20萬元的處罰;其他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事件回放
2004年1月,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11種罪名,判處韓洪潤死刑,其他三兄弟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韓氏兄弟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省高院將案件返還重審。2005年,滄州市中級法院改判韓氏四兄弟為無期徒刑。檢察機關抗訴指出,該判決對韓洪潤等34名被告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屬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致使主犯量刑過輕,本案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處罰。今年8月22日,省高院在滄州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隨即,記者從政法部門了解到,今年6月———8月,在此案再審期間,關押在看守所的韓洪義與另外監(jiān)號關押的韓洪軍多次見面通話,還多次使用手機與外界聯(lián)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任丘看守所所長劉保清等3名民警被逮捕。
(來源:燕趙都市報;作者:劉樹鵬、吳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