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云南省廣南縣人民法院法庭里座無虛席,震驚全國的廣南縣特大襲警案在這里公開開庭審理。擔任本案審判長的是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云。文山州檢察院派出4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并采用多媒體舉證系統(tǒng)進行舉證,受害人單位廣南縣公安局多名民警以及被告人趙忠文親屬10余人到庭旁聽。
搶劫殺人爆炸:檢察官控三宗罪
公訴方以被告人趙忠文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爆炸罪向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jù)起訴書指控,2006年10月23日23時許,因群眾報告趙忠文形跡可疑,廣南縣楊柳井鄉(xiāng)派出所民警羅民與治安協(xié)管員羅洋到楊柳井街上找到趙忠文進行盤問并要求趙忠文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趙忠文不去,并騎上摩托車想跑,當羅民制止時,趙忠文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猛刺羅民4刀后逃離。次日凌晨,趙忠文逃回百花草村家中,攜帶炸藥騎著摩托車載其妻子逃至蓮城鎮(zhèn)壩賴水庫其母熊天珍(另案處理)家躲藏。事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部署抓捕趙忠文,民警周衛(wèi)鴻、岳代武、張顯和治安聯(lián)防隊員高峰、王江駕駛警車追趕,距熊天珍家約100米遠時,趙忠文將4包炸藥(共20筒)投向警車,致警車被炸毀,民警周衛(wèi)鴻、岳代武、張顯、高峰、王江被炸傷。經(jīng)鑒定,羅民、岳代武為重傷,周衛(wèi)鴻、張顯、高峰、王江為輕微傷。
公訴方列舉的證據(jù)顯示,一名被炸民警的小腿肌肉被炸飛,治愈后仍出現(xiàn)小腿凹陷,已不能恢復正常。
檢察官指出,襲警案發(fā)生后,廣南縣城陷入一片恐慌之中,特別是出租車司機,人們害怕趙忠文身上的炸藥,怕他窮兇極惡又會干出什么“驚天動地”的事來。
起訴書還指控,被告人趙忠文伙同他人曾4次搶劫出租車。2006年5月20日凌晨1時許、晚22時許、23時許,及次日21時許,被告人趙忠文伙同李昌福(已判刑)、“保祥”(小名,在逃)分別在廣南縣城、硯山縣城以租車出城為由,將出租車騙到無人處,用匕首威逼駕駛員后實施搶劫。
抓獲:2400人次歷時7天6夜
在法庭上,檢察官追述了抓捕趙忠文的過程。
從2006年10月24日凌晨5時開始,警方就在路口盤查出文山縣城的行人和車輛。武警文山支隊組織武警官兵協(xié)助抓捕,共出動警力2400人次。廣南地區(qū)山多林密,嫌疑人又是本地人,對地理環(huán)境非常熟悉,給抓捕工作帶來很大的難處。30日12時,趙忠文在該縣南屏鎮(zhèn)大牙掃村委會大牙掃村背后山丫口落網(wǎng)。歷時7天6夜,廣南縣“10·24”特大襲警案成功告破。
庭審顯示,趙忠文為潛逃作了充分的準備,期間曾得到過別人的幫助。在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證據(jù)中,趙被抓捕時身上還帶有衣物、鞋子、餅干等物品。公訴方出示的一份證人證言顯示,以上物品是趙逃到他一親戚家后得到的,但趙離開后,親戚不敢報警,害怕警方一時抓不到趙,而趙知道后則回來報復。趙的母親熊天珍的證言顯示,她給藏身在一個破窯洞里的兒子送飯時就勸他自首,但最終沒能說服趙忠文。“我怕被他們打,我讓我媽給我買一張手機卡,我要找上級領(lǐng)導說。”然而,趙忠文的母親最終也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逮捕。
襲警動機:無照摩托車被查扣報復警方
趙忠文在庭審中對其多次搶劫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其不配合公安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是因為當時其駕駛的摩托車沒有牌照,自己也沒有駕駛證,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害怕摩托車被沒收。當民警羅民制止他逃跑時,他即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猛刺羅民。他說,車是結(jié)婚時妻子的陪嫁品!耙郧拔覍⒆约旱囊路徒o別人的時候,妻子稱如果連這車也不在了,就說明我不愛她了!
為何用自制炸彈襲警?趙忠文解釋說,他來到繼父家后,看到自己的摩托車被警方推走,產(chǎn)生報復心理。
“你要拿我的車,我就炸你的車!庇谑,他將包裝好的炸藥包點燃后,朝著警車扔了過去。當?shù)谝话ㄋ幈ê,車上的人下車朝著他所在的位置開槍,眼看自己無法脫身,他又點燃一個扔過去,當扔到第4個時,車上的人全都退開了,他趁機逃脫。
當法官問到炸彈的來源時,趙忠文交代:“雷管和導火線是以前就安裝好的,我回到家拿到火藥后,臨時制成了炸彈!闭ㄋ、雷管等是趙忠文在一采石場打工獲得的,當時拿來是想炸石頭建井,炸警車當天總共帶了20筒炸藥,分4次投向警車。
“我回家的時候經(jīng)過看守所,我在那里站了近五分鐘!壁w忠文說,他當時曾想去自首,但最后還是沒進去,因為他認為自首不能去看守所。
庭辯焦點:爆炸罪是否成立
整個庭審過程中,趙忠文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事實、證據(jù)和前兩個罪名均沒提出疑義,但對爆炸罪名,辯護律師認為不能成立。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殺傷不特定多數(shù)人或者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辯護律師認為,趙在向警車扔出炸彈的時候,他的目標很明確———警車,而在現(xiàn)有的證據(jù)和他自己的供述中都可以看出,他當時并沒注意車上的人,而且爆炸地點是在一個偏僻的水庫旁,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不是很大。
公訴機關(guān)則認為,在距水庫不遠處就有人居住,且所投炸彈的威力很大,足已危害到公共安全,應(yīng)該以爆炸罪論處。
法院將擇日宣判。(作者:儲皖中 牛光新 符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