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市嘉定區(qū)檢察院著手調(diào)查一樁涉案金額高達2800萬元的貪污受賄案——張偉民貪污受賄案。
2800萬元的金額,在歷年來的貪污受賄大案要案中,其金額并不算大。然而,就是這2800萬元中的344萬元,卻改變了整個案件的“重量”,使它成為上海首例查處的隱瞞境外存款案,開啟了“塵封”10年的刑法條文,吸引了世人的注意。目前,犯罪嫌疑人張偉民已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日前向早報披露了案件紀實。
事發(fā) 2800萬中344萬“很特殊”
張偉民貪污受賄案要從2005年開始說起。2005年下半年,50多封反映嘉定區(qū)供銷合作總社原主任張偉民的舉報信,先后塞進了上海市嘉定區(qū)檢察院的信箱內(nèi)。
由此,張偉民,這名先后任上海嘉定煙草專賣分局長、嘉定區(qū)供銷合作總社主任、嘉定商業(yè)總公司總經(jīng)理兼上海煙草(集團)嘉定煙草糖酒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等職務(wù),時年45歲的男子,引起了檢察官的關(guān)注。
2005年年底,花旗銀行(檢察院曾就此案件照會過花旗銀行)突然致電嘉定檢察院,告知張偉民欲提取存在其銀行內(nèi)的100萬美元。檢察官得知張偉民已辦理了組團赴美國考察的護照簽證,有外逃的跡象。于是,嘉定檢察院果斷“控制”了張偉民。
集中檢察工作開始了。張偉民案的輪廓慢慢呈現(xiàn)出來:10年間,張偉民涉嫌貪污、受賄金額等(包括來歷不明資產(chǎn))高達2000余萬元,其中各類房產(chǎn)有18套之多,存款有1000多萬元。
就在檢察院努力查詢張偉民案的涉案具體金額時,一起看似不起眼的344萬元賬目,吸引了檢察官們的注意——全程參與此案的檢察官馮壽翥透露,在對與張偉民案有關(guān)人員進行調(diào)查時,一名張偉民的“老部下”向檢察官提供了一疊書面單據(jù),單據(jù)顯示了張偉民曾在香港開設(shè)賬戶并向美國轉(zhuǎn)移資金,涉案金額達344萬元。
“我國刑法有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應(yīng)該如實向組織申報,然而,張偉民卻沒有。”馮壽翥說,張偉民涉嫌犯有隱瞞境外存款罪。
這一個案,雖然在我國1997年頒布的刑法上有闡述,但在上海甚至全國,都尚屬首例。
進展 為赴香港調(diào)查奔波4個月
面對突如其來的“上海首例”,“我們?yōu)榇瞬恢_過多少次研討會,并向市檢察院、最高檢察院進行了咨詢!瘪T壽翥回憶,雖然他從事檢察官工作已有17年,但面對國內(nèi)尚無判例的張偉民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案,他與他的同事們一時陷入了迷茫。
最后,嘉定區(qū)檢察院檢察長陸建強與副檢察長王群智發(fā)表了看法“我們不能僅停留在案件的具體數(shù)字上,我們需要依據(jù)法律,有所突破”。
由此,嘉定檢察院開始查辦這起隱瞞境外存款案。然而,那時檢察官們不會想到,無章可循,為了查明這項罪名,他們付出了4個多月的奔波與等待。
馮壽翥手拿文件歷數(shù)了嘉定檢察院查辦隱瞞境外存款案的歷程:向市檢察院打報告,將資料提交最高人民檢察院具體辦理境外取證的外事局,外事局又將材料送交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由總局核定,看是否有出境必要,最后還需最高檢察院下批文。
“程序很復雜!瘪T壽翥說,在復雜的審批程序中,還存在著不同意見。
4個月過去了。最后,在最高檢察院的“破格”支持下,檢察官獲準出境檢察。
2006年5月16日,3名上海市嘉定區(qū)檢察院的檢察官乘上了飛往香港的飛機。
查賬 香港廉政公署協(xié)助找證人
5月16日當天,馮壽翥等3人抵達香港。5月17日,最高檢派來的工作人員抵達香港,上海檢察官來到了香港廉政公署,將張偉民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案的材料交給對方,并詳細了解香港的司法程序。
5月18日,在香港廉政公署的陪同下,馮壽翥等3人前往匯豐銀行“查賬”。5月19日,由香港廉政負責牽頭約見此案的一名重要證人——股市操盤員。
然而,問題又來了,由于這名證人的時間安排等因素,兩天過去了,馮壽翥3人依舊沒有見到這名證人。
辦案心切,馮壽翥等人急了。為此,他們于5月21日那天獨自(沒有廉政公署陪同)前往那名證人所在的單位!皩Ψ皆儐柫宋覀兊膩硪,并表示將向公司匯報。”馮壽翥說,1個小時后,對方告知“向更高部門反映了此事”。
“事情有點不對勁兒。”馮壽翥說,香港人的法律意識一般都比較強,他們的行為(沒有直接檢察的權(quán)利)引起了對方的注意。
“曾經(jīng)有兩名內(nèi)地檢察官獨自前往香港一單位調(diào)查時,觸犯了香港司法,結(jié)果被帶進了廉政公署問話!瘪T壽翥說想到此事,3名檢察官改稱“私人查閱”,擺脫因觸犯香港司法而被“抓”的尷尬。
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協(xié)助下,5月22日中午,馮壽翥等3名檢察官面見了那名證人。幾小時后,3人乘上了返回上海的飛機。至此,張偉民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罪取證工作“終于”完畢。
宣判 隱瞞境外存款罪成立判刑1年
2006年底,法院開庭審理了張偉民案。經(jīng)查,張偉民在擔任嘉定區(qū)供銷合作總社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guī)定,于2002年至2005年間,以其妻潘學華名義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內(nèi)存有253.49萬港幣。
原來,2001年6月為在香港炒股,張偉民讓其妻子在香港匯豐銀行開設(shè)賬戶,托一個朋友打進200多萬炒股。偵查機關(guān)赴香港進行取證,至2005年11月28日賬單反映有一筆253多萬港元的匯出記錄,這是張偉民委托他人赴港將253萬港幣匯給其在美國某大學讀書的女兒。
此外,檢察官還從該賬戶內(nèi)另查獲美元存款9.9萬元。
而在每年的領(lǐng)導干部財產(chǎn)申報過程中,張偉民均未如實履行申報義務(wù),故意隱瞞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實,且其不能說明收入的正當來源。
鑒于以上事實,法院判決張偉民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而在整個案件中,法院判決張偉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5萬元;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決定執(zhí)行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5萬,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贓款、贓物予以追繳。
針對如此判決,張偉民沒有上訴。
解釋
隱瞞境外存款罪
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數(shù)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yīng)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屬于典型的不作為犯罪,其立法目的不是懲罰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行為,而是懲罰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對其在境外有較大數(shù)額存款這個情況進行申報而故意隱瞞的行為。
構(gòu)成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條件?
一是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gòu)成本罪;
二是有隱瞞境外存款行為,且其境外存款是依國家規(guī)定應(yīng)申報而未申報;
三是隱瞞境外存款數(shù)額超過30萬元。 (作者:曹小航、劉靜、于松、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