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縣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出涉嫌故意殺人、保險詐騙、介紹賄賂、行賄、受賄等涉案達4件的串案。從事發(fā)至終審判決,歷時兩年多,此案審判成為全國各大媒體關注焦點。記者昨日獲悉,省高院審理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楊愛平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行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3萬元;舒濟恒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萬元。
案情回放:
殺妻騙保一審獲死刑
2004年12月12日,舒濟恒駕駛一輛“長安之星”翻入彭山縣公義鎮(zhèn)轄區(qū)內(nèi)2米多深的通濟堰中,造成乘車人張玉華當場溺水死亡。交警部門經(jīng)過對現(xiàn)場勘查取證后認定:舒濟恒“未保持安全車速且操作不當”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應當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警方在進一步偵查中發(fā)現(xiàn),舒濟恒系死者丈夫楊愛平的“干兄弟”,而張玉華又是宮頸癌晚期病人。經(jīng)初步查證:2003年底張玉華被川醫(yī)確診為宮頸癌晚期病人后,楊愛平于2004年初起陸續(xù)投入1萬余元的保金,為妻子張玉華投保了一年期的康寧險和意外險,直至案發(fā)前累計保額已達53萬余元。2005年1月18日,舒濟恒、楊愛平先后供述了“制造車禍、殺妻騙!钡氖聦。至此,這起被認為是精心設計的“殺妻騙!卑父嫫。
2005年7月8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楊愛平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和行賄罪,被判處死刑,并處罰金3萬元。舒濟恒犯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
終審判決:
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今年5月30日,省高院對此案終審判決。楊愛平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行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3萬元;舒濟恒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萬元。宣判后第二天,楊愛平的辯護律師到彭山縣看守所探望了他。見到辯護律師后,楊愛平委托他們向最高法院申訴。
對于終審判決,楊愛平的辯護律師認為,雖然該判決書使楊愛平死里逃生,但仍留下不少困惑。改判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認為量刑不當。在長達20頁判決書中,對于二審庭審中楊愛平的辯護人申請出示的證據(jù),法院僅用了不到200字進行評判。對于舒濟恒酒后駕車,法院認為并非必然發(fā)生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