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對搶劫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簡單地歸結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則不太恰當
民警對拒捕搶劫犯罪嫌疑人開槍既要依法又要適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后在被抓捕時并沒有強烈的反抗,這時民警使用武器先發(fā)制人是不允許的
民警應該以制服該犯罪嫌疑人為條件,能夠不擊斃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當場擊斃
民警使用武器是為了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進行懲罰,對任何犯罪行為的懲罰都必須通過法定程序
本報記者 徐偉 袁定波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币粭l紅底白字的橫幅近日出現(xiàn)在海南省?谑薪诸^。海南省?谑泄簿铸埲A分局對外宣布,對實施搶劫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還可以開槍擊斃。
事實上,“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條幅并非海口警方首創(chuàng)。早在2006年6月,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轄區(qū)內(nèi)懸掛“飛車搶奪者,拒捕當場擊斃”的橫幅。今年5月30日,河南省鄭州警方在巡邏的警車上掛起“飛車搶劫當場擊斃”紅色條幅震懾犯罪分子。
這是否表明民警在一線巡邏執(zhí)勤的過程中,一旦發(fā)現(xiàn)實施搶劫的歹徒,可以不分條件、不分場合地“一槍斃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民警對搶劫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簡單地歸結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則不太恰當。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民警面對犯罪嫌疑人時,不僅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而且同時也有正當防衛(wèi)的義務。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指出,問題的關鍵在于,民警在面對搶劫而拘捕犯罪嫌疑人拒捕時,是不是一律要予以當場擊斃?
兩位法學專家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我國人民警察法第10條規(guī)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使用武器。
“民警在使用武器時必須確定抗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確實實施了搶劫這一犯罪行為。同時,民警在使用武器時必須遵循必要性原則。”何家弘解釋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后在被抓捕時并沒有強烈的反抗,這時民警使用武器先發(fā)制人是不允許的。
王世洲將民警使用武器的情況大致分為四類:犯罪嫌疑人在實施搶劫時,持有致命性武器如槍支、爆炸物的,直接威脅到公民包括民警的人身安全或者較大財產(chǎn)損失不可修復的,民警可以根據(jù)這一緊急情況,使用武器直接擊斃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者其他武器在拒捕的過程中尚未使用,民警應該以制服該犯罪嫌疑人為條件,能夠不擊斃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當場擊斃。
犯罪嫌疑人使用兇器難以辨明性質的,并且有逃跑重大危險的,民警通過常規(guī)手段難以制服時,可以使用武器擊斃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沒有逃跑危險的,民警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距離、合理的部位使用武器,但盡量不予以擊斃。
“民警開槍既要依法,又要適度。民警使用武器是為了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的搶劫等行為進行懲罰!焙渭液霃娬{,對任何犯罪行為的懲罰都必須通過法定程序,最終由人民法院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受到怎樣的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