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因盜竊入獄,出來后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他不是心理變態(tài),但晚上男扮女裝甚至穿女性內衣內褲,劫財劫色;他三次作案,但他對這一切都矢口否認。憑著DNA鑒定結果99.9999%的可能性,他依然逃不過法律制裁。
林洪曾因犯盜竊罪,2001年初被永春縣法院判刑五年六個月,2005年刑滿釋放后來廈門打工,2007年2月下旬離開服裝廠,至今無業(yè)。2007年3月11日晚7時許,林洪竄至同安祥平街道陽翟村附近一條小路,掐暈小紅后實施奸淫,還搶走小紅裝有現金和手機等財物的手提包。3月19日晚11時許,林洪又用同樣手段,將小麗劫財劫色。
5月1日凌晨1時許,林洪又身著女裝竄至祥平街道城南醫(yī)院附近路段守候時,見小英獨自一人行走至此,即趁四周無人時上前掐住小英的脖子,將其按倒在地上欲行強奸、搶劫,小英大聲呼喊“救命”。在附近吃宵夜的兩男子聞訊追過去,將林洪按倒在地。林洪被聞訊趕來的警民扭送派出所。
林洪被抓時穿一紅色長袖女性外套,內穿一件橘紅色女性汗衫,下穿一件藍色牛仔褲,上身穿了二件胸罩。與此前發(fā)生的將單身女性掐暈后實施搶劫、強奸的案件類似,警方初步認定林洪是三案件元兇。警方后又找出林洪實施犯罪時所穿的女裝:紅色長袖立領女上衣一件、橘紅色女汗衫一件、白色胸罩兩個、女三角內褲兩條、黑色短裙一件、黑色女彈性秋褲一條。
雖然證據確鑿,但林洪還是拒不認罪。警方向小麗和小紅提取被強奸時所穿內褲和殘留物去檢驗,DNA鑒定證實被害人被強奸時內褲上的精斑是林洪所留的可能性為99.9999%。
昨日,同安區(qū)法院以強奸、搶劫數罪并罰,一審判處林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記者 薛德芳 通訊員 馬成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