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緩刑期內(nèi)的兩名犯罪分子,竟將本該由自己繳納的罰金交給公司報銷。近日,河南省三門峽洛神生化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靳明軍、財務科長楊新理,因在緩刑考驗期間讓公司報銷6萬元罰金,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和一年,并撤銷緩刑,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個月,并各處罰金3萬元。
2002年2月,在河南省三門峽發(fā)酵廠即將破產(chǎn)改制之際,時任該廠廠長的靳明軍授意財務科長楊新理設法隱瞞國有資產(chǎn),后楊新理指使他人將該廠價值72萬余元的產(chǎn)品物資款予以隱匿。同年9月1日,原發(fā)酵廠197名職工中的97名職工出資109.5萬元,成立三門峽洛神生化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4月1日,靳明軍指使楊新理將隱匿的72萬余元國有資產(chǎn),轉(zhuǎn)入三門峽洛神生化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小金庫”賬中非法占有。
2005年4月,盧氏縣檢察院反貪局對靳明軍、楊新理立案偵查。同年9月,靳明軍、楊新理因犯貪污罪被盧氏縣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各處罰金3萬元。
靳明軍、楊新理被判刑后心中不平,一邊上訴,一邊伺機讓公司報銷罰金。2006年11月21日,經(jīng)三門峽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靳明軍、楊新理犯妨害清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各處罰金3萬元。
案件塵埃落定,進一步堅定了靳明軍和楊新理讓公司報銷罰金的決心。二人共謀,由楊新理出面給公司其他董事做工作,待工作做得差不多時,再由靳明軍出來搭臺唱戲。2007年3月23日,靳明軍決定召開公司董事會,在會上,他和楊新理再次提出讓公司報銷他們罰金的建議,因做過前期工作,加之一個項目的談判離不開靳明軍,公司董事會成員最終同意報銷靳明軍和楊新理二人的罰金。
盧氏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靳明軍、楊新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靳明軍、楊新理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又重新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李文革 謝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