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臺灣大毒梟鐘萬億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一審被判處死刑的鐘萬億當(dāng)庭翻供,拒不認罪,聲稱:“我從未見過那些毒品,也沒指使過別人販毒”,但公訴機關(guān)反駁說鐘萬億的翻供不成立,并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回放
毒梟鐘萬億一審被判死刑
鐘萬億,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臺灣省云林縣人,無職業(yè)。去年2月3日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昆明海關(guān)緝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經(jīng)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逮捕。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11月,被告人鐘萬億向在泰國的廖正雄(另案處理)聯(lián)系購買毒品海洛因事宜,由被告人鐘溪洲(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臺灣省云林縣人)、劉文嵩(男,1939年11月7日出生,臺灣省新竹縣人)到泰國支付部分毒資,由被告人王俊鵬(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臺灣省高雄縣人)在泰國負責(zé)檢驗毒品。采用將毒品藏匿于家具夾層中,通過國際海運的方式從泰國走私進入臺灣販賣。其間,鐘萬億親赴泰國與廖正雄見面,后返回昆明,留下鐘溪洲、王俊鵬在泰國負責(zé)看貨、驗貨,其在昆明與鐘溪洲、王俊鵬電話聯(lián)系貨物發(fā)運事宜。在去年1月,被告人劉文嵩按照被告人鐘萬億的安排,到泰國拿鐘萬億剩下的半塊毒品,因擔(dān)心已被泰國警方發(fā)現(xiàn)而未將毒品運走,后此半塊毒品隨同其他毒品藏匿在家具夾層中一起海運至臺灣。此批毒品于去年2月3日在臺中港被臺灣警方查獲,繳獲毒品海洛因凈重19723克。去年2月3日,民警在昆明將被告人鐘萬億、王俊鵬抓獲。次日,在瑞麗市抓獲被告人劉文嵩,同年5月11日,在福清市將被告人鐘溪洲抓獲。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萬億、鐘溪洲、王俊鵬、劉文嵩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海關(guān)管理法規(guī),非法運輸毒品海洛因至臺灣進行販賣,其行為已構(gòu)成了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應(yīng)予懲罰。被告人鐘萬億為本案主犯,應(yīng)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
6月26日,昆明中院對臺灣省人鐘萬億販毒案依法作出一審宣判,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主犯鐘萬億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被告人鐘溪洲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判處被告人王俊鵬有期徒刑15年;判處被告人劉文嵩有期徒刑15年。
鐘萬億說沒見過那些毒品
上午9點半,隨著審判長一聲令下,鐘萬億等4名被告人被法警押進法庭。身穿“黃馬褂”的鐘萬億看上去比一審時更黑更瘦些,但4名被告人中只有鐘萬億戴有腳鐐手銬!芭袥Q書上指控我犯的罪行都不是事實,那些事情我沒有參與過。”庭審過程中,鐘萬億都不認罪。一會兒說檢察院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他販毒;一會兒又說他在公安機關(guān)做的有罪供述全都是假的!拔覐膩頉]有見過那些毒品,也沒指使過別人販毒……公安機關(guān)破獲的幾起販毒案,幾乎是在同一時間發(fā)案,我一個人怎么可能做得了呢?”
鐘萬億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稱自己沒有走私販賣過毒品。他的辯護律師提出此案重要證據(jù)不夠充分,不能認定鐘萬億的行為構(gòu)成了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且鐘萬億系臺灣人,雖然本案中國大陸也有管轄權(quán),但法院在量刑時應(yīng)充分考慮中國大陸及臺灣省刑法的不同規(guī)定,給其罪刑相適應(yīng)的處罰。
在作最后陳訴時,鐘萬億說他是被無端卷入這起販毒案的,二審法院應(yīng)該依法審判,以事實為根據(jù),查明事情真相……
3“馬仔”只有一人認罪
與鐘萬億同臺受審的還有他的3個“馬仔”——鐘溪洲、王俊鵬、劉文嵩。其中鐘溪洲、王俊鵬的態(tài)度和鐘萬億一樣,否認判決書上指控的事實,一個稱自己從來沒有負責(zé)過送貨(毒品),一個稱自己從來沒支付過錢(毒資),至于貨柜里面藏有毒品的事情,兩人都說“根本不知道有這么一回事”,他們均認為自己沒有犯罪。
鐘溪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稱自己送錢的目的是為了做木材生意,并不知道鐘萬億在做毒品生意,且只送過3次錢。辯護律師提出鐘溪洲本人沒有實施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
4名被告中,只有劉文嵩認罪。今年70歲的劉文嵩因為身體原因,比其他3名被告晚了10分鐘進入法庭。在兩名法警的攙扶下,滿頭白發(fā)的劉文嵩走路很吃力!斑B路都走不動了,還去販毒!迸月犗嫌腥俗h論。劉文嵩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考慮到劉在此案中是從犯,作用較輕,而且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對4名被告的辯解,公訴人反駁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4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案情重大,法庭沒有當(dāng)庭宣判。(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