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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開車經(jīng)過收費站時連續(xù)16次沖卡不交費,以為這只是小事一樁,收費人員拿他無可奈何,不想?yún)s觸犯了刑法。2007年12月19日,恭城縣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5月21日至8月30日期間,林某駕駛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經(jīng)過恭城縣化育收費站時,5次跟車沖卡逃費,3次取電動桿沖卡逃費,8次取電動桿用所開的車輛壓壞電動桿沖卡逃費,并謾罵、威脅收費站工作人員,造成恭城縣化育收費站經(jīng)濟(jì)損失2000元。
鑒于被告人林某犯罪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賠償了受害單位的經(jīng)濟(jì)損失,恭城縣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決。(唐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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