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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峨眉山市原副市長萬曉平有期徒刑9年零6個月。
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萬曉平在擔任峨眉山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峨眉山市5家企業(yè)人民幣37萬元。萬曉平在紀檢機關“雙規(guī)”期間,如實交代37萬元受賄犯罪的事實,屬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此外,萬曉平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人民幣92.244萬元、美元1500元,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
經法院審理,萬曉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零6個月。萬曉平受賄所得37萬元、巨額財產中明顯超過合法收入部分人民幣92.244萬元、美元15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記者 苑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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