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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悉,長陽縣委原副書記李作春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同時,兩臺贓物汽車被追回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7年5月間,李作春利用擔任長陽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6次非法收受10名關系人財物,折合人民幣86萬多元和2000美元。
在李作春的受賄記錄中,其中為長陽某運輸公司承攬業(yè)務打招呼,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23萬多元;2007年5月,李作春在武漢某醫(yī)院住院期間,一個月內,收受長陽3家單位負責人的4萬元賄賂款。(唐宜貴 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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